用人单位未给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退休时可否主张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有十五种,包括: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4.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辞职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因此辞职的;

7.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辞职的;

8.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10.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因此辞退劳动者的;

11.用人单位因破产重整,裁减人员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的;

1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裁减人员的;

14.用人单位因破产倒闭,劳动合同终止的;

1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提前注销,劳动合同终止的。

由前述可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包括劳动者辞职或退休)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

2009年9月赵某入职甲公司从事保洁工作,赵某书面要求甲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10月,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甲公司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关系。

其后赵某认为甲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致使赵某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甲公司应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

甲公司辩称,其未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是由于赵某的个人原因,与甲公司无关。

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虽然赵某书面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甲公司未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应向赵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判例:梅某与上好人家酒店劳动合同纠纷案(2014)济民一终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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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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