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九条修改意见

2023年8月28日至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调解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修改理由说明:

1、增加调解期限的限制性规定。如不对调解期限进行限制,可能会出现办案人员以调解为由无限延长办案期限,久拖不决,进而给涉案当事人施压,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故建议对治安调解的办案期限进行明确限制。鉴于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建立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应当给公安机关预留合适的调查时间,参照现行本法第九十九条(草案第一百一十八条)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调解次数一般一次、再次调解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的规定。建议将调解期限应当限制在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

2、明确认定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条件。办案民警在开展治安调解的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明确表示一定会履行,但无能力履行或因客观原因暂未履行的情况。由于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带有拒绝、抗拒的主观故意,而无能力履行以及因客观原因暂未履行的主观故意并不是不履行,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修正案第九条第二款新增的处罚前达成协议并履行不予处罚规定,也体现了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采取调解优先、矛盾化解优先的原则。反观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修订草案第九条的规定,虽然规定调解协议绝对不履行的才依法给予处罚,但缺少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无法界定。故建议修改为:达成协议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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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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