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 | 有当事人同时涉案25起 滥用管辖权异议案多发,该如何限制

拍案 | 有当事人同时涉案25起 滥用管辖权异议案多发,该如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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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多地法院开出本院首份“滥用管 辖权异议”的处罚决定书。随着信息网络领域侵权多发,“管辖权异议”的司法实践变得更加复杂。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通报了一起滥用管辖权异议案件。一男子因4个月内连续两次分别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和李沧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被罚款3000元。

这是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于2019年7月30日在青岛市市北区法院立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以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在李沧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市北区法院裁定移送李沧区法院审理。

2019年12月3日,李沧区法院立案。王某收到开庭传票后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居住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称其自2018年7月以来一直在山东烟台莱州市居住,请求将本案移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李沧区法院收到王某提交的材料后,综合分析研判认为,王某前后两次管辖权异议间隔仅4个月,关于经常居住地的主张理由自相矛盾,王某在诉讼中的表现,有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之嫌,最终作出对王某处罚3000元的决定,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但司法实践中,王某的情况并非个例,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一直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多地法院开出本院首份“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决定书。随着信息网络领域侵权多发,“管辖权异议”的司法实践变得更加复杂。

多地法院开“管辖权异议滥用”罚单

2019年8月,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简称肥西法院)通报了一起恶意滥用诉权的案件。同年5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肥某集团公司把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告上了法庭。但在答辩期间,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肥西法院审查后确认该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与此同时,该案承办法官又收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系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另一起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该建设工程公司在此案中以其办公地点属肥西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据此将案件移送至肥西法院审理。承办法官根据这个线索梳理,发现该建设工程公司在瑶海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几起其为被告的案件中均提起管辖异议,并被移送到肥西法院审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按不动产确定管辖,法律明确规定工程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此案中,工程所在地同时也是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办公所在地,与其在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异议陈述的地点一致。

承办法官综合考虑案件程序等因素后,主动上门向该公司进行释明,但该公司以法务人员不在为由拒绝配合,且拒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承办法官遂依法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该公司接到裁定后通过邮寄方式递交上诉状,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其上诉,裁定由肥西法院继续审理。

随后,肥西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该建设工程公司滥用诉权的行为,主观恶意极其明显,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审判资源,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最终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在去年开出一份涉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罚单。该法院通报称,2018年6月起,该院陆续受理以银行为原告、戈某等人为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共25起。在这25起案件中,原告与借款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中均对管辖权进行了明确约定,而梁溪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均有管辖权。但被告戈某明知合同约定,却违背管辖相关规定,屡次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戈某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当地法院审理,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后,又先后以相同理由提起上诉,企图拖延诉讼时间,最终被罚5万元。

除此之外,记者梳理发现,近两年,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等多地法院,都对受理的滥用管辖权异议案件作出过罚款决定,其中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是针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开出的“首份”罚单。去年7月,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受理案件中的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还都作出了首例法院不予审查的通知。

信息网络侵权中管辖权异议案件多发

随着涉互联网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近年来,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数量也持续增长。2014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正式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再由北京市第一、二、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而是统一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2018年7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召开该院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情况通报会。该院通报从该院建院到2018年6月30日,共受理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3287件,占全院民事二审案件数量的36.4%,其中2015至2017这三年,管辖权异议的二审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3287件案件中,仅有6起案件作出了撤销原裁定的裁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一审裁定已将管辖权问题的事实和法律理由进行了较为清楚的分析说明的情况下,大多数上诉人仍然提起上诉的原因值得进一步思考。

该院还通报了三类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明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明显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却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侵害歌曲或电影作品著作权纠纷中常见的对同类案件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的情形,同类案件此前已在受诉法院进行过审理,在经过一、二审法院确定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在新立案的同类案件中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在向法院邮寄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上诉状中不注明联系人、电话,也不寄回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情形,人为造成送达困难,试图拉长诉讼周期。

此外,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中占比较高。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占比超过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总数的五分之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析主要原因认为,一方面是基层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数量较多,另一方面是该类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涉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的理解适用的分歧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问题,于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对传统的“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此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多以被告住所地或者以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等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而民诉法司法解释25条将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列入管辖法院范围,也由此作为原告一方的权利人普遍选择在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就会有针对性地以“原告就被告”为由提出异议。

事实上,近年来,网络用户或者消费者为维权跨省起诉网络平台的案件时有发生。上海市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惠翔律师表示,实践中,互联网侵权案件中,在起诉阶段或者开庭之前,互联网平台方用到管辖权异议的情况比较常见,但不能因此就判定其为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民诉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如果确实没有违反法律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则是正常的行使权利的行为。

但考虑到目前互联网平台与普通网络用户的力量悬殊问题,惠翔介绍,如果互联网平台与用户签订的格式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的,则应当是无效条款。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滥用”要如何规制

惠翔曾经在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担任法官十余年,长期从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他告诉本社记者,民事诉讼中,最典型的冲突就体现在法官和律师对于管辖权异议的不同态度上。法官通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案件管辖权都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频频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对程序正义的消解。

而作为律师,则持不同的观点。惠翔说,律师普遍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正当权利,鉴于各地对于法律适用口径不同,管辖权异议并非没有实体利益,也许同一事实,案件由A地管辖和B地管辖所采用的司法裁判观点就不同。他还认为,民诉法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限过短,如果仓促上阵,对委托人的利益将构成重大不利。并且,民诉法虽有“延期开庭”的规定,但过于模糊,实践中很难被法官采纳。

因此,惠翔表示,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与规制,对“滥用”的认定要把握好尺度,“实践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通常当事人一方的主观恶意很明显,法官与当事人及律师很容易能够区分出来,比如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还有些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理由被法院释明明显不成立并驳回后,依然要去上诉。”

对具体如何认定“滥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5月印发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意见(试行)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四类法院可以不予审查的被告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

具体包括,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原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以及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实践中,有不少专家建议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规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69号建议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份关于对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行为予以规制和约束建议的答复中称,将认真研究建议,将在现有的条件下,推进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程序改革,将管辖权异议案件归入民商事速裁案件范围,简化审理程序,简化文书样式,简化送达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同时支持地方各级法院对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惩戒;还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加强对管辖权异议的规范和制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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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王 镡

编辑:潘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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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黎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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