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缴纳,还是由承租人缴纳?

东莞一房地产企业,名下有一地块开发为商住项目,将1套商业出租给别人开店,同时将此地块暂未开发的面积出租给别人作为仓库使用,请问这两种情况,土地使用税由该房地产企业(出租方)缴纳,还是由承租人缴纳?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02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0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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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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