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餐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篇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发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也成为了重要的话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健康、卫生和合法性,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从源头上掌握食品质量和安全关键,对预防食品中毒和食品传播病原体的感染具有重要的作用。食品(餐饮)流通环节经营者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制度方面的责任。

食品(餐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篇

一、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1.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度形式可以是纸质、电子文本等,或者自查记录。自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自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2)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3)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时限及程序要求;(4)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注意事项; 一看自查制度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看有没有相关自查记录。

2. 开展自查:一是按照自查制度的规定,定期对销售、贮存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二是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并立即整改。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三是记录并保存自查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注意事项一看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定期开展。二看是否开展整改或者未制定整改计划。未依法报告。三看是否缺少相应记录。

3. 第三方评审:鼓励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食品(餐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篇

二、建立食品安全追溯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涉及的主体信息及其证明文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数据等,确保食品可追溯。

注意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记录或者留存相关凭证。

三、处罚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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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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