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身后事 如何立遗嘱更有效

随着法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安排好身后事,未雨绸缪,防止亲人之间因财产分配发生纷争,影响家庭和睦。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老人虽然立下遗嘱,但因效力问题,去世后依然引发了遗产继承矛盾和纠纷。

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订立遗嘱,妥善处理身后大事,既是维护家庭和睦的需求,又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重要举措。那么,订立遗嘱有哪些形式啊?如何订立遗嘱更有效?本期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来就遗嘱的相关问题进行普法。

【典型案例】

三份遗嘱,哪份才为真

秦风与贾丽夫妇育有三个儿子,长子秦平(已去世)、次子秦伟、三子秦新。秦风与贾丽夫妇在市区拥有住房一套,秦伟及妻子程云住在这处房产里。

两位老人去世后,后辈却为争夺这套房产打起了官司,秦平的妻子李芳与女儿秦花将秦伟、程云诉至法院。

法官了解到,秦风与贾丽生前与大儿子秦平一家共同居住生活,并由大儿媳李芳悉心照料公公婆婆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除给予物质上的支持外,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

法庭上,秦花和妈妈李芳向法官表示,秦风生前立有代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提到,贾丽去世后,秦风和大儿子秦平、秦花还有李芳一起住。李芳照顾他们老两口8年了,照顾得挺好。他请律师立遗嘱,将其居住的这处唯一房产自愿给他的大孙女秦花,无人强迫……该份遗嘱有见证人在该遗嘱落款处签名并捺印,且有遗嘱光盘为证。

秦伟则表示自己的父亲秦风曾另立遗嘱,而且这份遗嘱的时间晚于李芳提供的那份。而这份另立的遗嘱中清楚标明自己才是这套房屋的继承人。法官发现该遗嘱部分内容为打印文字,部分内容为手写笔迹,这份遗嘱中提到,秦风是案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之一,该房屋属于他的份额是其个人财产。该遗嘱立遗嘱人处有秦风签名及捺印。

正当法官对秦伟提交的打印遗嘱真实性进行商议和辨别时,不料又出现了来自程云(秦伟配偶)提供的第三份遗嘱。

程云表示曾与秦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份,约定由其负责秦风的吃穿住行、医疗等扶养义务,秦风去世后将全部个人财产赠与程云。而这份协议签署时间也晚于秦伟提交的那份遗嘱。

法院经审理后,对秦花、李芳所提交秦风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而秦伟提交的老人遗嘱,因为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该遗嘱无效。而程云所提交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无法确认该协议是秦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故不予确认。

【普法解读】

多份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遗产继承纠纷案中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况并不鲜见。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遗嘱的规制也进一步完善,切实尊重和保护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出现了某些继承人在自己照顾老人期间推动老人立下遗嘱的情形,以至于老人常常为免争端,立下多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规定明确了遗嘱效力的顺位,但需注意的是,按照这一顺位认定的前提是每份遗嘱都需符合法律的规定。

订立遗嘱后,遗嘱人认为遗嘱不当或者有错误,或者改变主意的,遗嘱人在死亡之前均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其原来订立的遗嘱,这也是遗嘱自由原则的具体表现。《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删除了原《继承法》第20条第3款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优先原则,明确了遗嘱效力的顺位,解决了多份遗嘱“打架”的问题。

如何减少

自书遗嘱真实性纷争?

自书遗嘱,由于能直接表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效力上仅次于公证遗嘱。但遗嘱人去世后,如何确定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在《证据法》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否定遗嘱的一方,法院会依职权释明是否对遗嘱进行笔迹司法鉴定,但实践中确有很多情况无法启动鉴定程序,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对比检材。如果无法进行鉴定,在举证责任上法院很难支持否定遗嘱一方的主张,所以遗嘱人生前应当尽量留下足够客观中立的对比检材。

现在公安户籍身份信息需要录入指纹信息,建议可以在自书遗嘱上签字的同时按指纹,遗嘱人常去的银行、医院中尽量保存书写工整清晰的签名材料。

此外,全国现已成立多家机构中立社会团体对遗嘱进行规范制作和保存,这些机构保存的自书遗嘱虽不具有公证遗嘱的效力,但其一般对自书遗嘱有专人见证、全程录像和特殊保存。这些中立机构保存的自书遗嘱如无意外,大多能被法院采信,这样极大减少了关于自书遗嘱的真假纷争。

遗嘱内容的表述

如何写才更妥当?

遗嘱内容的表述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遗嘱人需在遗嘱中写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官方身份证明上的完整姓名,避免因指向不明确引发争议;遗嘱中应明确表意由谁继承,明确使用“继承”一词,避免使用“处理”“给”“归”等模糊表达;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需指向明确,具有可识别性。另外,遗嘱的名称应以“遗嘱”“遗赠”为宜,避免影响其性质的界定。

若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仅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个人继承,而非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其配偶共同继承,则需在遗嘱中明确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配偶是否享有继承或受遗赠等相应权利。

因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均系手写,需注意字迹清晰、无涂改,尤其注意关键信息部分;若有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写上日期;尽量做到在遗嘱每页下方空白处均签名并写日期,减少可能产生的纠纷。自书遗嘱因无见证人,建议将立遗嘱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由此可以展现出立遗嘱时的完整过程和遗嘱人的精神状态,避免其他继承人的质疑。录音录像遗嘱,还应显示完整的立遗嘱过程和遗嘱内容,并注意原始载体的保存。

能否到法院

找法官帮忙立遗嘱?

有一些老人可能会有些疑问,到法院立遗嘱的话岂不是法律效力最高。但法院受理的纠纷,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产生的纠纷,而立遗嘱这件事,本身属于民事主体对自己个人财产的处分,并未发生争议。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订立遗嘱这一事项。

代书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代书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见证人,如果见证人选任失当,即使代书遗嘱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

我国《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订立代书遗嘱时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具有时间同步性和空间同一性。

时间同步性是指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代为书写的行为以及见证人的见证行为是同时或基本上同时发生的,遗嘱人应将全部的需要订立遗嘱的内容清晰、准确地表述出来;代书人应将听到的内容如实地记录下来;见证人应认真倾听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愿,并认真监督代书人是否履行了代书职责,同时负有核对代书人所书写的遗嘱内容是否与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愿相一致的职责。

空间的同一性是指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这三类人要同时在同一个场合进行订立遗嘱的行为。一个标准的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应该是遗嘱人边口述、代书人边听写、见证人在旁边全程见证参与的过程。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为书写的过程应该是基本上同步的。

订立遗嘱有哪些形式?

《民法典》对自然人立遗嘱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134条至1139条分别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6种立遗嘱的方式。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就是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的遗嘱,由遗嘱人本人签字,然后写明是哪年哪月哪日立的。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顾名思义就是立遗嘱人委托别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主要是见证遗嘱是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其中一个人代书,然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字,并要写清楚哪年哪月哪日。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采用打印遗嘱的情况时,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此见证,见证立遗嘱人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字,并注明哪年哪月哪日。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新增了录音录像遗嘱,方便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立遗嘱。这种方式立遗嘱的,也是必须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而且录音录像中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记录自己的姓名和肖像,同时要记录哪年哪月哪日立的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危急的情况下,口头所立的遗嘱,但是口头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就是立遗嘱人到公证处,按照公证的程序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所立的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李奎(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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