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考评费、奖励费等费用?

法院裁判理由:关于考评费、奖励费194.257432万元。鉴定机构作出的《补充鉴定意见书》中载明考评费、奖励费系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情况核算和计取的费用。因杭建工公司系中广发公司中止合同后撤离工地,而且《补充鉴定意见书》也载明前期安全文明措施费已经投入,项目部临建房也未计算回收利用,未完工程仍可使用。所以,一审判决判令中广发公司承担上述考评费、奖励费并无不当。

律师三言两句:《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组成。基本费按照工程进度全额计取,现场评价费是按照打分的高低计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此时的现场评价费往往还没有标准,即施工单位究竟应该打多少分还没有定论。因此,承发包双方对怎么计取该费用就会发生分歧。我们认为,如果合同解除的原因系发包人造成的,即造成最终没有打分从而没有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评价的错误方是发包人,只要没有发生安全文明施工事故,已完工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应该全额计取。对于未完工部分对应的措施费,鉴定机构应该准确将总价措施费用和单价措施费分清楚,对于总价措施费应该全额计取,单价措施费部分不予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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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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