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要给代通知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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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详情

刘某柒,入职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从事电工作业。双方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

2017年11月17日,公司通知刘某柒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并将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通知书给予刘某柒签收,刘某柒拒绝签收,公司就告知刘某柒将通过EMS邮寄到合同约定的地址,2017年11月30日通知刘某柒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刘某柒未来办理。

2017年12月2日开始,公司就不让刘某柒回到原岗位上班,并在打卡机中把刘某柒的名字删除了,也不让刘某柒靠近维修房,但是刘某柒还是每天回到打卡机旁边,期间刘某柒也多次到劳动部门申请援助,刘某柒一直维持这个状态至2017年12月29日。

2018年3月7日,刘某柒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驳回代通知金和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请求

2018年3月7日,刘某柒作为申请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刘某柒的仲裁请求。

刘某柒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7350元。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请求支付代通知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代通知金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知,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于2017年11月30日届满后被告没有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而解除,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法定情形。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735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原告刘某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交还设备房钥匙、工服、电梯梯控卡、厂牌,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应在原告刘某柒交还上述物品后十日内支付医疗报销费458元予原告刘某柒。

二、驳回原告刘某柒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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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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