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协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她获刑两年半

(记者 王威 通讯员 王雪梅 陈俊云)李某某大学刚毕业,就在林某某与郑某控股的企业里找到一份出纳的工作,她轻易地答应充当该企业下属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企业违规开展金融产品业务,并高息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逾9000万元。日前,经仓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仓山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这家企业罚金30万元。

据查,从2015年开始,林某某、郑某夫妇(另案处理)成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对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定投金”“金生金”“易得金”“金惠金”等金融产品业务。这些公司直接向客户高息借款,共向不特定的数百名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逾9000万元。

2015年,李某某大学刚毕业,进入该企业担任出纳。不久后,该企业实际控制人林某某、郑某要求李某某提供身份证,让她担任下属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世未深的李某某答应了。

自2015年4月27日起,李某某担任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又担任一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助实际控制人林某某、郑某夫妇开展“定投金”“金生金”等各项金融业务。

2017年3月,这些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利息及本金,造成群众直接经济损失逾8000万元。经专项审计,李某某经手的公司合同总金额达439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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