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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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如果侵权成立,需要赔偿多少钱呢?这个赔偿的数额是基于哪些因素确定的呢?

作者 | 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专利权是一种专利权人享有的专有的财产权。因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往往都很关注:如果侵权成立,需要赔偿多少钱呢?这个赔偿的数额是基于哪些因素确定的呢?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是指在专利法的框架下,当专利权人遭受他人侵犯其专利权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判决的赔偿金额。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提高了专利侵权的成本。本文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浅析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有关赔偿数额的修改

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是提高侵权成本。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修正的专利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到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集补偿、制裁、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广为应用。在专利侵权赔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提高违法成本,坚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修正的专利法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原专利法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为100万,下限为1万元,修正带专利法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下限提高至 3 万元。目前,我国专利侵权赔偿中采取法定赔偿的比例较高,在其他依据难以证明的情况下,赔偿数额往往由法院酌定。因此,提升法定赔偿数额对于提高我国的专利保护力度意义重大 。

第三,原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修正的专利法将其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即依据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不再位于依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之后,改为两者处于相同顺位

第四,增加了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的规定。这明晰了法院职权与双方举证责任,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更加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

二、赔偿数额确定的影响因素

由以上专利法的规定及修正可知,专利侵权赔偿数额首先要考虑专利权人因他人侵犯其专利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然后要考虑侵权人的获利。如果以上均无法确定,可以参考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如果许可费也无法确定,则依据法定赔偿数额由法庭酌定。还要考虑侵权的性质,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背景下,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性质非常重要。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会导致不同的损失,如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的赔偿数额就有很大的差异。故意侵权是指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而过失侵权则是指无意中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对于故意侵权,赔偿数额通常会更高,因为其行为具有恶意性。而对于过失侵权,赔偿数额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侵权行为的情节也非常重要。情节是指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例如,如果侵权行为导致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那么赔偿数额可能会更高。此外,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规模。如果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者规模较大,那么赔偿数额也可能会相应增加。

对于一些具体情形,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例如,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很多情况下,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有多个来源,甚至侵权产品涉及的专利权都不止一件。这种情况下,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三、案例中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实践中,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证明,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可以根据侵权产品单价、销售数量、利润率等算得。在此情况下,法院会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例如除垢花洒案件中,九牧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法院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该案中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

(1)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侵权人被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制造行为或批发性质的销售行为。

(2)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和侵权获利情况。根据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侵权人的产品为花洒成套产品,总价900元,该案被诉侵权产品顶喷花洒是该成套产品的一个部件。

(3)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该案中,九牧公司没有提供曾经向侵权人发过警告函但后者仍继续实施销售侵权行为等可以证明其具有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情节的相关证据。

(4)侵权人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侵权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在该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西部地区,与经济发达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差异,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与经济发达省份有所区别[1]。

很多情况下,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都无法确定,也没有授权许可费可以参照,需要法院在法定赔偿数额基础上进行酌定。例如,在眼科医疗设备案中,尽管权利人苏州宣嘉公司主张了依据侵权获利的赔偿依据计算方式,但是侵权人对权利人成本采购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是权利人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价格与发票不能对应。法院亦认为权利人所主张的网店库存量、微信群销货量、加盟费均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获利数额,因此一审法院在法定赔偿数额基础上酌定赔偿金额,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法院关注了以下几点:首先,涉案专利的专利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其次,与专利相关的部件仅涉及瞳距调节机构,而被诉侵权产品系精密光学设备,主要价值体现在光学部件上,涉案专利涉及的瞳距调节机构只是被诉侵权产品一个部件,其本身价值不高。最后,法院基于涉案专利的技术创新程度、技术贡献度及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2]。

四、总结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关乎侵犯专利权的成本,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是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人未经授权地使用专利技术,从而维护专利权人的市场地位和经济利益,进而可以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

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主要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如果不能确定可以参考专利授权许可费,以上均不能确定则需要由人民法院酌定。实践中,需要考虑多种实际因素。最新的专利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应地,侵权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和恶意也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5号民事判决书。

[2]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950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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