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受理,起诉被驳回,挂名合同纠纷追讨欠款何其难!

仲裁不受理,起诉被驳回,挂名合同纠纷追讨欠款何其难!

图文仅供配合叙述

借用他人的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实际权利人就会由于挂名问题而产生许多法律风险,导致维权艰难。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典型案例

2015年位于郑州的王某,以某建设公司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王某进场施工,2018年年底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但此后,房地产公司一直拖延工程款1000多万元。

2020年,王某起诉建设公司和房地产公司,要求两家公司偿还自己被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受理后,房地产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理由是房地产公司与建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法院采纳了房地产公司的意见,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同年,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王某继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了再审裁定,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在申请再审期间,王某又多次前往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委均不予受理,又拒绝出具书面通知或说明。

2021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指令进行了再审,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视频资料,证实其多次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而不予受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王某借用建设公司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该合同系房地产公司和王某的合意。王某作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程价款享有合法债权,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该纠纷本应由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解决,但鉴于郑州仲裁委员会多次不予受理的实际特殊情况,为实质性化解纠纷,使王某的合法债权能够得到救济,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案进行审理。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郑州市某区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2021年,经过区法院一审,以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王某终于获得法律的保护,房地产公司被判令向王某支付1000多万的工程款和利息。

(案例来源:根据人民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整理,(2021)豫01民终14635号、(2021)豫01民再159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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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分享

本案当事人经历三年的多次诉讼,审判阶段终于告一段落,但之后是否能如愿拿回工程款,或者还需要去申请强制执行就暂不得知。光是这一路的艰难维权,就不是一般人能咬牙坚持下来。

造成这样曲折的根本原因是王某借用他人资质的挂名行为。如果王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去签合同的话,自然就不存在这些问题。当然,如果王某不借名可能也无法接到工程。

现实中,借名的风险很多,首先是被借名单位的不确定性,签合同的时候容易谈,但是事后还能否愿意帮助去维权,一切就很难说了;其次,即使被借名的单位愿意帮忙,借名人面临的风险同样巨大。就像本案中如果建设公司讨要到工程款了,但拒绝返还或进行无故克扣,又或者因自身财务状况追回的款项被冻结等,王某就会很被动,只能再进行一番诉讼维权。第三,借名签署的合同还经常涉及到影响合同效力的潜在问题。

这个案件中法院最终的处理,可以说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理,抛开了名义上合同的一方 ,直接以实际施工人来确定权利,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少见的“破例”行为,而且法院还通过“纠纷的实质性审理”来排除仲裁条款,这个做法虽然有理论支持,但缺少直接的法律规定具体指导,王某的案件最终能这么处理,多少有些幸运,当然这份幸运也是当事人不懈努力追求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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