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孩子被拐卖,四位民警相互推诿,拒不立案,法院:影响很严重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赤刑二终字第31号

女子孩子被拐卖,四位民警相互推诿,拒不立案,法院:影响很严重

基本案情:

内蒙古自治区查干沐沦镇村民张霞,因个人体质原因,怀孕后到赤峰市生殖医院做引产手术。

当日上午,护士梁晓华在给张霞做检查时发现,张霞的病历显示已怀孕35周以上,梁晓华认为张霞引产下来的婴儿有存活可能,遂电话联系其表哥温大飞,询问是否收养这个有可能存活的引产婴儿,温大飞当即表示同意收养。

当日12时许,医生对张霞无痛引产术后,梁晓华将装有引产产下的“死婴”装进塑料袋放至产房储藏间。

梁晓华在收拾卫生时听见储藏间有婴儿的啼哭声,发现引产儿系活婴,梁晓华既未将此情况向单位领导汇报,也没有告知在此医院住院观察的婴儿母亲张霞,私自决定将男婴送给温大飞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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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上午,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双胜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称温大飞家有一名来历不明儿童。阿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温大飞家收养的婴儿及时进行布控。

随后,阿旗公安局对张霞进行询问,告知张霞的孩子没有死,是否想要孩子,张霞明确表示不想要这个孩子。

张霞回家后向家人告知了该事情,在家人的劝导下产生了后悔心理,张霞多次去温大飞想要抱走孩子。无果后,张霞母亲到红山区公安分局报案,称赤峰市生殖医院护士梁晓华涉嫌拐卖儿童。

红山区公安分局受理后,被告人民警张虎作为主承办人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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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虎对案件性质拿不准,遂找张龙把关。法制大队副队长被告人张龙看材料后,共同商议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

张虎、张龙向分管刑警大队副局长的被告人石强进行汇报,石强同意不予立案

随后,张虎向张霞母亲告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次日上午,经副局长石强签字后,张虎等人向张霞的母亲送达不予立案决定书。张霞母亲不服,申请复议。法制大队张龙接待并受理。

张龙也拿不准,遂向领导刘志汇报,刘志经阅卷审查和查询相关法律及法规后,提出三点维持不予立案理由,一是阿旗公安局是最先受理机关,立案也应由阿旗立案;二是没有金钱交易不够拐卖;三是梁晓华送养婴儿没有违背张霞意志。

随后,张龙告知张霞母亲,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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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霞母亲在接到复议决定后,产生了公安机关“不愿管、不给管,互相支拖”的想法,随前往北京,将该事件投诉至新闻媒体《焦点访谈》

2014年1月6日晚,中央电视台一套《焦点访谈》节目对此案进行了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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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1、被告人张虎,作为主承办人,在接到拐卖儿童报案后,没有按照”打拐”及相关法律规定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未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对明显应予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却草率提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意见,并报法制大队审核,其上述行为属玩忽职守行为;

2、被告人张龙,在审核被告人张虎提交的不予立案决定过程中,同样未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对明显构成拐骗儿童犯罪应予立案侦查的案件,做出同意不予立案的审核意见,属玩忽职守行为;

3、被告人石强,负责刑事案件审批,在这起案件的最终把关审批过程中,没有认真研究、审核证据材料,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明显构成拐骗儿童犯罪应予立案侦查的案件,草率做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决定,属玩忽职守行为;

4、被告人刘志,作为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在复议过程中,未认真审核证据材料,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明显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予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却提出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意见,属玩忽职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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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人在查办、审核、复核该案件过程中均没有提出按照管辖的规定将受案材料移送阿旗公安局,导致对本案有管辖的阿旗公安局和红山区公安分局都没有立案,是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表现。

《焦点访谈》属新闻评论节目,是强势媒体中颇具影响力的深度报道。其对本案的报道注重强调对公权力监督,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原审法院认为,考虑本案有集体决策行为,责任比较分散,四被告人亦不是决策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张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刘志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石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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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四被告均不服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报案,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无论是承办人张虎、审核人张龙、刘志、审批人石强均没有依法作出立案决定,也没有与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沟通,而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是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表现。因四上诉人的不正确履职行为,致使报案人求助《焦点访谈》并公开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故其行为均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护士梁晓华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法院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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