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买卖形式完成房产赠与的有关法律分析

在平日的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有关咨询,有些亲戚朋友之间,或处于税费负担,或处于购买资格,又或因为简化手续,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作为房屋赠与的目的,表面上是买卖行为实为赠与行为,发生纠纷多在赠与人反悔后,以未支付有关的房屋价款为由提起诉讼,这类合同与普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在房屋交付、价款支付等合同约定存在很多的不同,而且相关该房产赠与关系的背后一般还存在这比较复杂的人身关系,如果简单的按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去解决此类纠纷明显是不合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虚伪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故不能作为诉讼依据。双方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房屋赠与行为,该行为合法有效,应以此归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议遇到类似问题须全面考虑、慎重选择,尽量通过签订真实的书面协议、公证等方式明确真实意图,确定唯一过户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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