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 :请尊重子女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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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庞某与李某曾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 2017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李的抚养权归父亲李某,后因种种原因母亲庞某将女儿小李带回外省老家抚养至今,现庞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小李的抚养权,并要求李某依法负担抚养费。庭审中,李某不同意庞某要求变更抚养权和支付抚养费的诉求,原因是其认为当初庞某私自将小李从家中带走,使自己与孩子经受分离之苦,现要求继续抚养孩子。庭后,承办法官经征求孩子的意见,小李明确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庞某生活。后该案经承办法官悉心调处,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李的抚养权变更为归原告庞某所有,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被告李某日常可以与小李电话视频,寒暑假期也可由被告接回共同生活。

子女抚养权 :请尊重子女意愿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法官处理子女抚养权纠纷时,应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本案中,孩子小李已年满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应当充分尊重孩子本人的真实意愿。经承办法官依法征求其意见,确定小李愿意继续随母亲庞某生活的真实想法后,原告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承办法官以此为限,为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该起纠纷圆满化解,真正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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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来源 | 易县人民法院

编辑 | 百安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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