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裁判26 个关键要素

不管是在离婚纠纷中还是同居关系纠纷中,除了财产分割外,夫妻双方最关注的还是关于未成年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首选还是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金额。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孩子的年龄、夫妻双方的抚养意愿、经济能力、生活环境等等因素,做出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判决。笔者为了让大家对该问题有更直观的了解,总结了影响孩子抚养权归属的 26 个要素条件,供大家学习参考。

1、2 周岁以下,一般原则:母亲直接抚养

案例:( 2022 )鲁 1428 民初 2244 号

裁判宗旨: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女郭某 2 于××××年××月××日出生,未满两周岁,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故依照法律规定,婚生女郭某 2 应由原告陈某直接抚养。

2、2 周岁以下,例外情形: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案例:( 2015 )阿鲁民初字第 6122 号

裁判宗旨: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故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法律规定,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原告作为婚生子桑某某的母亲,主张婚生子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被告亦未提举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存有上述法律规定的禁止抚养子女的情形,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3、2 周岁以下,例外情形: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案例:( 2021 )赣 11 民终 1227 号

裁判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本案中陈雪作为母亲将刚满月的女孩陈某 3 交给陈有杰家后独自外出,不哺乳、照看女孩,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陈有杰诉请直接抚养该女孩,该院应予准许。

4、2 周岁以下,例外情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案例:( 2021 )冀 05 民终 706 号

裁判宗旨:本案中,冯某未满两周岁,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孩子抚养问题考虑的首要原则应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同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冯某一直跟随冯志广生活,冯志广目前有固定住所,其父母可帮忙照看孩子;江换云在外务工,居住场所不固定,不能给孩子成长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孩子患有全面性发育障碍,江换云一人无法承担起照顾孩子和挣钱养家的双重责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冯某由冯志广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5、2 周岁以下,例外情形: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案例:( 2022 )鄂 1125 民初 49 号

裁判宗旨: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所生育女儿欧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原告要求孩子由其抚养教育,被告亦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教育,故对原告请求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6、2 周岁以上 8 周岁以下,一般原则: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一致

案例:( 2021 )赣 0922 民初 535 号

裁判宗旨:关于儿子卢某 3 的抚养问题,因儿子卢某 3 现由被告父母代为照顾,原告亦同意儿子卢某3由被告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确定儿子卢某 3 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当支付儿子卢某 3 抚养费。但因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此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7、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首要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案例:( 2021 )赣 0203 民初 35 号

裁判宗旨: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虽明确约定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但揆诸实际,原告有过吸毒史,且处于社区戒毒状态。本院认为,抚养权的归属一切当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而原告目前的糟糕状况明显不能给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故对于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到被告名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当善尽作为父亲的职责,一方面努力进取,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竭力提供好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努力完善自我,塑造良好的形象,为子女的成长提供精神支持。

8、2 周岁以上 8 周岁以下,优先考虑因素: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案例:( 2021 )青 0121 民初 1815 号

裁判宗旨: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时,被告已发生事故,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无法生育,故双方针对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原告主动将子女交由被告抚养;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对被告受伤的事实及被告的家庭环境已经有充分的了解后,同意将婚生女孩交由被告抚养,应当视为对自己民事权利进行处分;考虑到双方的基本情况,自离婚后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且被告的伤情也逐渐在恢复,现原告再次以被告的伤残等级作为其变更抚养的理由,于法无据。

9、2 周岁以上 8 周岁以下,优先考虑因素: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案例:( 2023 )黑 0521 民初 657 号

裁判宗旨:近年来杨某 2 一直与李某共同生活,杨某 2 在集贤县升昌中心校上学,杨某 1 近年来一直在外地生活。任意更换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且经询问,杨某 2 人愿意跟随李某共同生活。综上,本院认为,杨某 2 由李某直接抚养为宜。

10、2 周岁以上 8 周岁以下,优先考虑因素: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案例:( 2021 )湘 11 民终 1128 号

裁判宗旨:赵启宦靠自己的劳动收入抚养小孩,王姣艳陈述其负责全职带小孩,让丈夫赵志刚赚钱养家,即是说王姣艳并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抚养小孩。通过比较,在抚养小孩的能力上,赵启宦的条件更优越。从小孩跟随双方生活的时间比较:赵月琴自 2017 年 9 月出生,与赵启宦和王姣艳在赵启宦家生活共同到 2020 年 3 月,2020 年 3 月王姣艳将赵月琴带回湖南省祁阳县后才跟随王姣艳生活。通过比较,在带养时间上王姣艳并无优势。从《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可予优先考虑情形判断:王姣艳已生育两个小孩,其中一个名叫王艺的小孩还由王姣艳直接抚养,王姣艳现任丈夫赵志刚向法庭表示,有生育能力还可以再生。而赵启宦在与王姣艳同居前没有小孩,与王姣艳解除同居关系后也未与他人生育子女。赵启宦的情况符合《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予优先考虑情形,王姣艳的情况不符合《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综上,赵月琴由上诉人赵启宦抚养更利于赵月琴的健康成长,赵启宦的上诉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11、2 周岁以上 8 周岁以下,优先考虑因素: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案例:( 2022 )鲁 1428 民初 688 号

裁判宗旨:本案中两个女儿在吴某 1 处生活时间较长,由吴某 1 的父母帮助照顾,而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尚未治愈。于某本人尚需要监护、照顾和保护,其缺乏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因此,两个女儿由吴某 1 直接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吴某 1 自己负担。于某依法享有探望两个女儿的权利,吴某 1 必须予以配合。于某提出至少抚养一个孩子,有利于于某疾病康复的愿望,本院予以充分理解。作为一个母亲,都会对自己的孩子倾注一切的爱,希望孩子在自己的身边健康成长。但是,于某现患有精神类疾病,残酷的现实无法实现美好的愿望。于某可以通过行使探望权实现美好的愿望,维系亲情,满足情感需求和精神慰藉。

12、2 周岁以上 8 周岁以下,优先考虑因素:隔代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案例:( 2023 )黑 0521 民初 501 号

裁判宗旨:关于屈某 2 的抚养问题,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由屈某 1 抚养,且屈某 2 目前一直由屈某 1 父母代为抚养,考虑到任意更换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且双方对抚养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屈某 2 由屈某 1 直接抚养为宜。

13、2 周岁以上 8 周岁以下,其他考虑因素:子女的性别

案例:( 2021 )鄂 1123 民初 699 号

裁判宗旨:被告在抚养小孩过程中能尽职尽责,小孩得以健康成长,故由被告魏丹直接抚养明显更有利于魏某 2 成长。另魏某 2 系女孩、尚年幼,在成长过程中更适宜由母亲对其生理及心理上进行悉心照顾,其随原告魏丹一起生活时间较长,改变既有稳定的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14、2 周岁以上 8 周岁以下,其他考虑因素:子女之间的感情

案例:( 2021 )湘 1123 民初 1196 号

裁判宗旨: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本院认为四子女跟随被告共同生活更为妥当:第一,四个子女自出生至今一直在被告家居住和生活,对于被告家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较为熟悉,已适应了被告家庭的环境和氛围,其中唐玉龙和唐文静都已在被告家所在地入学,如若突然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重新花费时间在陌生的地方适应,并不利于子女的成长;第二,原告的经济条件较差,自 2018 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来就未给过小孩抚养费,且原告与被告自此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也并未尽到做母亲的职责,未承担起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第三,四个子女在一起共同成长,彼此之间可以互相扶持帮助,共同面对成长中的困难,培养深厚的兄弟姐妹情感。

15、2 周岁以上 8 周岁以下,其他考虑因素:一方职业的特殊性

案例:( 2021 )鲁 0725 民初 3297 号

裁判宗旨:关于婚生女王某 2 的抚养问题,虽然原、被告双方均表达有抚养子女的意愿,但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本案被告王某 1 所从事的是运输业,在外工作时间较多,而婚生女王某 2 由原告陪伴、照顾抚养较多,故婚生女王某 2 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由被告王某 1 承担抚养费。

16、2 周岁以上 8 周岁以下,其他考虑因素:一方已婚,另一方未婚

案例:( 2021 )川 20 民终 443 号

裁判宗旨:对于邓某由谁抚养的问题,应当从有利于邓某的健康成长和利益最大化角度为出发点,现在原告已结婚但邓某并不知情,被告仍处于未婚状态,并且邓某仍希望原被告能够和好。尽管邓某未年满八周岁,但为了能尽可能地保护未成年的权益,减少对其不利影响,酌定听取邓某的意见,邓某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但更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原因是被告方(包括被告母亲等人)拒绝原告探望邓某。同时,邓某在乐至县金顺镇读书和生活已满一年,具有较为稳定的生活和教育环境,认定邓某暂由被告抚养为宜。

17、8 周岁以上,一般原则: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案例:( 2022 )皖 1322 民初 9811 号

裁判宗旨:本案中,至原告起诉之日,婚生女王某 2 、王某 3 、婚生子王某 4 均满八周岁,自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三子女一直跟随母亲赵某共同生活。庭后,法庭在询问王某 2 、王某 3 、王某 4 愿意跟随谁生活时,王某 2 表示愿意跟随母亲赵某生活,王某 4 、王某 3 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王某1生活。故,本院予以支持。

18、8 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父母的抚养能力(经济条件)

案例:( 2022 )甘 1023 民初 1034 号

裁判宗旨:原、被告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现三个孩子均跟随原告生活,但由于原告无固定收入居无定所,无能力抚养三个孩子,故本院酌定长女何海琳、次女何海霞由原告金婷婷抚养,长子何海军由被告何得龙抚养。

19、8 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父母的抚养意愿

案例:( 2022 )辽 1324 民初 1911 号

裁判宗旨: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得以维系的基础,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解和好,应准予离婚。本案原告王某1与被告吴某达成离婚合意,故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由于被告同意原告意见,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三个子女,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20、8 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情况(有无潜在安全隐患)

案例:( 2022 )鲁 0614 民初 2501 号

裁判宗旨:本案原、被告婚生女儿孙境锾年仅三周岁,被告虽主张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奶奶照看,爷爷奶奶的身体和经济条件更为优越,但是从孩子的成长历程来看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只是辅助作用,更重要的是身为父母的亲身照顾和教育。本案被告有故意伤害等犯罪记录,因此从各方面考虑孩子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21、8 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父母一方存在过错

案例:( 2022 )鲁 1428 民初 1929 号

裁判宗旨:本案中,未成年子女王某( 2018 年出生)现跟随王某生活,综合考量女方在本案离婚诉讼中的过错行为,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本院认为王语诺应由王某直接抚养为宜。

22、8 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子女的数量

案例:( 2022 )豫 04 民终 3805 号

裁判宗旨:冯某与刘某1婚生子女尚年幼,虽然在诉讼中刘某 1 称,其愿意抚养两个子女。但冯某与刘某 1 的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如果两个孩子均由刘某 1 抚养,则增大刘某 1 的生活压力,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根据公平原则,两个子女由冯某与刘某 1 各抚养一个较为适宜

23、8 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子女的生活习惯

案例:( 2022 )鲁 1724 民初 5483 号

裁判宗旨:本案中,自原被告分居后,婚生长子王博岩长期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婚生次子王宁长期跟随张泽盼生活,已形成生活习惯。结合两名孩子年龄和就学情况,被告王振彪长期在外务工、原告在巨野工作的现状,两名孩子继续保持生活现状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本院酌定婚生长子王博岩由被告王振彪抚养,婚生次子王宁由原告张泽盼抚养。

24、8 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意愿

案例:( 2022 )甘 0623 民初 68 号

裁判宗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本案中贺鹏系原告秦某婚前所生,且贺鹏明确表示其愿意与原告秦某一起生活,故原告要求贺鹏随原告共同生活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支持。

25、8 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案例:( 2021 )桂 0206 民初 3015 号

裁判宗旨:本院认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处理,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71 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非婚生小孩覃某于 ×××× 年 ×× 月 ×× 日出生,至今 11 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84 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非婚生小孩覃某陈述其由于从小跟随父亲生活,愿意继续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且其母亲去向不明,因此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

26、8 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夫妻一方在监狱服刑

案例:( 2021 )豫 1625 民初 3497 号

裁判宗旨: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长期徒刑,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原告已经三次起诉要求离婚,现又提出离婚,经本院调解仍坚持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由于被告在监狱服刑,无法抚养孩子,两个孩子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可暂不负担抚养费。

转自:iCourt法秀,作者:陈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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