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故事 | 家暴、产后抑郁……孩子抚养权怎么争?

不幸遭遇家庭暴力

患上产后抑郁

离婚后被阻止探望孩子

……

作为母亲的她

将如何为孩子而“战斗”

来看今天的法援故事

探望孩子遭拒

母亲争取孩子抚养权

孙女士与黄某2011年结婚,次年3月生育一子小波。因黄某性格极端加之有家暴行为,孩子出生后,孙女士患上了产后抑郁症等多种疾病。尽管如此,她仍然精心照顾着孩子。2014年,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孙女士没有工作且无任何经济来源,而黄某有稳定的工作和高收入,法院根据双方经济条件,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黄某。离婚后,黄某却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义务,他将孩子送回老家由老人照顾,自己很少看孩子,也不让孙女士去探望。

法援故事 | 家暴、产后抑郁......孩子抚养权怎么争?

深感孩子健康和教育都得不到较好保障,孙女士决定将孩子接回身边照顾。经与黄某协商,双方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约定自2015年10月起小波的抚养权归孙女士所有,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小波年满18岁。

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协议签订后,黄某原本如约按时支付抚养费,2018年4月,他突然不再继续支付,孙女士多次短信联系对方都未得到任何回应。考虑到自身患有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和收入,难以独立抚养小波,孙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黄某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的抚养费96000元;自2019年9月起,黄某每月支付小波抚养费6000元,直至其成年。

黄某辩称该变更协议是不得已签订的,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他称,2015年他因母亲病情加重离职返回老家,工作和生活状况都发生了变化,已无法继续按协议支付6000元抚养费。黄某同时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将抚养费变更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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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黄某虽不认可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出具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协议合法有效。此外,黄某也未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有所下降,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孙女士的请求,并驳回了黄某的反诉请求。黄某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法援律师相助维持原判

二审前,孙女士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高度重视,认真研读案情,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中心审批并指派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由拥有丰富办案经验的陈荣胜律师和许春明律师具体办理。接案后,两位律师同孙女士积极沟通,根据她所提供的材料以及叙述了解案件信息,仔细阅读卷宗研究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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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黄某提交工资明细及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其没有承担6000元抚养费的能力,两位律师指出租赁合同是黄某与第三方签订的,工资条也是黄某自行制作且没有显示工作单位,均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20年1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澜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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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保护离异母亲的合法权益:

对于被拒绝探视孩子的离异母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全职母亲离婚时,除了可以依法获得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家务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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