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继承案件被法院判给的房屋,别人还有居住权?

离婚、继承案件被法院判给的房屋,别人还有居住权?

近期,首善为老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居住权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不少案件引发大家的思考和讨论。谈到居住权,就不得不聊聊居住权这个概念的初衷,就是“实现房屋价值的最大化”。例如,在以房养老的事例中,老人在生前可以将所拥有的住宅变卖,同时在住宅上设立居住权至其去世,这样将去世后的钱拿到生前来花,既可以改善生活状态,又保障老有所居,较好的解决养老与居住的矛盾冲突。

而我国居住权政策是在《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民法典》对居住权概念是这样描述的:“居住权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很多人不了解居住权的概念,由此北京三中院发布了一则居住权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夫妻离婚后房屋居住权的争夺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被法院判给的房屋,为什么别人还享有居住权?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他们所拥有的房子是王某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他们并没有就房屋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将房屋所有权判给了王某。

然而,当王某拿着判决书去申请登记时,却被告知李某享有居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一种物权,与房屋有关。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作为公房承租人取得了公房居住权。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李某不再享有该房屋任何权利,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已经设立并登记的公房居住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居住权是一项法定的物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居住权都需要进行登记。例如,如果居住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了住宅,那么不需要再办理登记手续。此外,如果居住权人已经通过遗嘱等方式明确了其居住权,那么该权利也可以直接生效。

居住权的设立和保障在实践中涉及到了许多复杂的因素和条件。例如,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分割时就需要考虑居住权的分配问题。此外,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承诺给予对方居住权,但后来又拒绝履行承诺,那么居住权人也可能会提起诉讼。

对于老年人来说,居住权的设立也是一个重要的议题。老年人可能无法自理或离开住所,因此需要有人照顾和保护。如果老年人拥有房屋产权,那么他们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确保自己得到照顾和保护。此外,如果老年人没有子女或近亲属,那么他们也可以通过遗嘱等方式来确保自己的居住权得到保障。

制定遗嘱时应该充分考虑夫妻间的财产权益分配问题,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和矛盾。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标准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中的重要性。

遗嘱给出的房屋,配偶能享有居住权么?

有这样一则案例:一对老夫妻,一起生活了二十余年,总体上还是和睦相处。丈夫年轻时家境贫寒,直到五十多岁才娶了丧偶并带着三个孩子的妻子。

起初,丈夫心里没什么不满,以为从此有了一个安稳的家,只不过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他在婚前做了财产登记。随着年龄越来越大的,丈夫有了遗产传承的顾虑,担心自己一旦离世,妻子和她的子女们会占有自己留下的财产,考虑还不如给自己的亲人。

于是,他背着妻子立下遗嘱,将所有房产遗赠给自己的侄子。由于身体原因,丈夫不久后就去世了。随着他的去世,他的遗嘱引发了一场官司,妻子对遗嘱中没有给她留下任何权益感到非常寒心,拒绝配合过户。而丈夫的侄子拿着遗嘱一定要继承这份遗产,闹得很不愉快。这个案件是典型的居住权案件,要看清这个案件首先应该考虑两个主要的法律问题:

1、丈夫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丈夫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遗赠给他的侄子,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然而,老人的遗嘱只处理了他的婚前财产,未处理他与妻子共同所有的房产,这是这份遗嘱的一个瑕疵。

2、妻子是否有权居住在夫妻共有的房产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本案中,夫妻共同修建的房产,妻子依法享有一半的权益,这里的权益指的就是居住权。因此,她有权居住在该房产中,直到她百年之后,再由继承人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按照遗嘱,继承人只能继承正房四间,而妻子对东西厢房享有50%的权益,并有权居住在该房产中,直至离世。

居住权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意义?

民法典施行后,居住权广泛地应用于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遗嘱、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领域。

居住权能帮助完善多元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性住房里的公租房、廉租房,由于租用的债权性质导致房屋租赁的稳定性,对抗性差。 承租人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以物权的属性来保障权利人稳定的居住利益,并赋予对抗第三人的强制力,形成一种较为稳固的居住形式,从而有利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

居住权能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属性。居住权可以满足弱势群体对房屋的需求,使得诸如老人、离婚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的弱者,居者有其屋,更好地保障百姓“安有所居,居有所保”。

居住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关系到人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的稳定。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和条件来确保居住权的设立和保障。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居住权的复杂性,避免因误解或疏忽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阳光百合阳光百合
上一篇 2023-10-28 18:58
下一篇 2023-10-28 19:1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