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常见法律问题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常见法律问题

Bingso Law Firm

一、什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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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分类

离婚后财产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类是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

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至于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就是说,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而只能是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了的财产,或某种原因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一方有隐瞒或被转移的财产,离婚时未发现、未处理。

(二)有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

(三)离婚时明确约定为共有的财产,离婚后不合适再共同所有。

(四)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

上述这些情况都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如果有不止一个理由,比如既发现一方有转移财产,又有其不履行离婚协议的事实,两个诉讼请求可以一并列举,在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予以处理。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常见法律问题

四、离婚后财产纠纷常见案情

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上述第(四)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合意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孩子,但是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受赠方请求法院判令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或赠与方以房屋产权亦未实际变更为由,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子女,目前还处于其与另一方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子女,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是否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且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该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且该赠与具道德义务,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加之,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其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双方离婚后,一方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常见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

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决定了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自身的特点。以赠与房屋来达到离婚目的,之后反悔不认,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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