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传承‖婚姻屡屡受挫,阿姨在律师的帮助下完成心愿

#法律热点解读##媒体人周刊#白阿姨今年73岁,年轻时曾经经历一段失败的婚姻,之后便一直和女儿相依为命。如今,女儿也已经为人妻为人母,白阿姨心疼女儿又要工作又要照顾孩子,便主动承担了照顾小外孙的任务。

帮传承‖婚姻屡屡受挫,阿姨在律师的帮助下完成心愿

前两年,母女俩多年来共同居住的老房子拆迁,获得了三套安置房和一笔金额可观的补偿金,高兴之余白阿姨动了提前订立遗嘱的念头。

老人家觉得婚姻也许并不是女儿最大的依靠,她想趁着自己身体健康,思维清晰的时候,将自己的身后事安排好,不仅了却了自己的心病,也给女儿和小外孙一份额外的依靠。于是找到“帮传承”的律师进行咨询。

帮传承‖婚姻屡屡受挫,阿姨在律师的帮助下完成心愿

帮传承律师解答

白阿姨告诉帮传承的律师,女儿与女婿现在的感情很好,但还是担心以后会出现变故。白阿姨不希望女儿走自己的老路,希望自己名下的这些财产能成为女儿强大的后盾。律师在了解了白阿姨家的心愿后表示,如果阿姨不订立遗嘱,在她去世后,她的遗产虽然会被唯一的女儿继承,但这笔遗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继承之后这笔财产将被视为女儿和女婿的共同财产,将来万一有变故,女婿是可以分割的。

于是,白阿姨在律师的帮助下,订立了一份律师见证遗嘱,遗嘱中对白阿姨名下的所有财产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并明确将全部财产指定给女儿个人单独继承,也算帮助阿姨完成了心愿。

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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