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理|趁母病危办过户,这房子归谁?

—厦门法院发布—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

办实事 正三观

首期,小夏分享了

戴某某诉厦门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

以法析理

向职场地域歧视说“不”

今天,小夏带你走进……

核心价值:孝老爱亲

基本案情

1970年代,王某离婚,婚生女郑某由男方抚养至成年。2005年起,王某独居于早年向单位购买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某处公房。

2021年11月30日至12月15日,王某因病住院治疗,其间施以重症监护,郑某为主进行陪护,其他子女亦有参与。

12月4日,郑某在病房内拍摄王某口述自愿赠与案涉房产的视频。

我自愿将房产赠与郑某。

12月6日,郑某拟定案涉房产《赠与合同书》,王某签字捺印。当日,郑某将王某带离医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12月7日,案涉房产转移登记至郑某名下。

王某出院后回到案涉房产独自居住,康复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王某系文盲,庭审陈述仅能使用当地方言。

王某的其他子女到庭,称对赠与不知情并表示反对。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赠房”的背景、时机、场合、行为特点有悖常情常理,双方长期以来并未共同生活,缺乏经济关联和感情基础。郑某利用其优势地位,在王某处于疾病、孤困状态且对赠与行为法律后果缺乏足够判断能力的情况下,诱导王某签署合同赠与唯一房产,使王某经济状况显著减弱,晚年生活受到重大影响。王某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赠与并恢复登记,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增加,老年人的赡养、居住等权益保护问题日益为社会所关注。

现实中,不乏利用老年人病重体衰、认知下降等弱点,借助特殊身份、家庭关系等便利,采取诱导、哄骗等手段,使老年人作出违背本意的“赠与”情形。此种行为侵害老年人财产自主处分权,导致老年人丧失养老物质基础,不利于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本案综合考虑当事人关系地位、赠与行为特点、价值导向和社会效果,依法支持撤销赠与,为老年人权益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对弘扬孝亲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供稿:研究室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来源: 厦门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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