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担任遗产管理人?

导言

在诸多继承纠纷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遗产范围的确定。正因继承法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在继承开始时,极易出现遗产处于无人管理或争议颇多的状态。另外,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妥善保护也是当前继承秩序中的另一大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平衡各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利益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等正是新增遗产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

案例

尚某与贾某系夫妻,婚后育有5个子女。后夫妻二人因病相继去世,生前均未留有遗嘱。5个子女听说需要有遗产管理人,但对于如何操作犯了难。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解读

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制度。事实上,在继承法中并没有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的简单性内容。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本案中,若尚某与贾某生前已设立遗嘱并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继承开始后,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则为遗产管理人。但因其并未设立遗嘱,此时发生法定继承,那么遗产管理人则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予以确定:(1)应当由5个子女及时推选其中一人或多人为遗产管理人,这里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应是有继承权的继承人,而不是继承人以外的人;(2)若未推选的,由5个子女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3)若5个子女考虑到父母生前债务过多决定放弃继承的,此时则应当由父母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4)若5个子女之间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受遗赠人。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司艳溪、王丽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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