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曾女士在年近五十岁时与一男子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共同生活十余年后,因双方性格和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男方要求离婚。曾女士不同意,男方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曾女士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申报本人无收入且身患疾病长期用药。经曾女士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核查,曾女士的户籍系由外地婚迁至本区,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三百余元,其他收入无核查内容。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援助中心要求曾女士对自己申报的经济情况进行诚信承诺并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审批后为其免费指派了一名援助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男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一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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