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醉驾入刑的几点看法

十余年来,对以醉驾型为主的危险驾驶罪这一法律条文一直争论不休,支持醉驾入刑者认为可以有效管控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反对者则认为,对没有造成事故的醉驾者“一刀切”予以刑事处罚不合理,打击面过大,十余年来制造了近400万的罪犯。正反两方各执己见,各据其理。笔者是坚决反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但同时也坚决反对对无事故、初犯的醉驾者苛以刑罚,下面从十个方面阐述这个主张,欢迎客观理性辩论,希望不要搞人身攻击。

其一,背离了国人对罪与非罪的传统认知。刑罚是社会治理最后也是最严的手段,刑罚打击的对象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自古以来,国人对是与非、善与恶有自己朴素的判断,像杀人放火、盗窃诈骗、抢劫强奸、打架斗殴、贪污腐败等主观恶意深、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被认为是恶人,是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的。而酒后驾驶行为中,在没有侵害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却以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定罪量刑,这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和法治观。事实上,非酒后驾驶造成人员伤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有交通肇事这个罪名,酒后驾驶造成的人员伤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名,从这个意义上讲,危险驾驶罪是完全可以从法律条文中剔除的。

其二,数值罪简单粗暴,不科学、不合理。这是“醉驾入刑”最令人诟病的一条。一是绝大多数行为人好好的开着车,并没有对行人、公共设施构成威胁,最后却被判处刑罚;二是酒精耐受是因人而异的,确有不少人半斤八两酒下肚,跟没事一样,举止言谈自如,完全不影响驾驶。用酒精含量判定醉驾,让当事人及其亲友难以心服口服,极易在社会上产生严重的负面效果,对建立法治社会不利。

其三,单单对醉驾苛以刑法不全面、不公平。一方面,只要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都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或是操作不当,或是机械故障,或是意外事件;另一方面,违反交通法规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相比酒醉驾而言,高速公路逆行、疲劳驾驶、超速超载、开车接打手机、闯红灯、随意变道、毒驾等任何一项交通违法,给道路交通带来的安全威胁都数倍于酒醉驾,而现在仅仅对醉驾处以刑罚,完全忽视了其他交通违法的危害性,这在法治建设日渐完善的今天,是不全面、不公平的。

其四,行政手段是完全可以有效治理酒醉驾的。支持醉驾入刑(甚至是更严格惩治)的,都有一种偏执的极端心态,在他们看来,一旦取消醉驾入刑,就一定会有大量的醉猫驾着车肆无忌惮的在道路上横冲直撞,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事实恰好相反,对酒醉驾者动用罚款、吊销驾照、拘留等行政手段同样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吊销驾照,驾照是司机的生命(对于以开车养家糊口的更甚),平时因为违章被计分都心疼不已,哪个司机在驾照被吊销能泰然处之?罚款,我相信没有多少人酒醉驾者是家财万贯的(后面会讲),喝次酒,被罚个几千上万甚至几万,有谁会心安理得?拘留,不言而喻,对当事人来讲,是既丢面子,又失里子的事,喝个酒被关进看守所,哪个司机敢不长记性?总之,担心行政手段治不了酒醉驾的完全是杞人忧天,三管齐下,没人不心存敬畏。

其五,查处酒醉驾在一些地方已开始背离立法初衷。我们经常看到,警察在凌晨设卡拦截,在居民区附近设置路障,我不知道这到底是为维护平安还是给交通添堵。深夜的街道,空无一人,他们威胁到谁的安全?司机已经把车开到家门口了,他们还可能有多大的危害?退一步说,酒醉驾者万一撞上了护栏造成车辆受损或身体受伤,那是他自己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以现在遍布全城的天眼,根本不存在出现交通事故查不到肇事者的问题。所以,我认为,现在不少地方的酒醉驾查处行为已经开始背离立法本意了,更别论有的地方甚至还给交警下达酒醉驾查处指标,完成了有奖,完不成受罚。

其六,对底层百姓的过度严苛易引发社会问题。据统计,85%以上被查处的酒醉驾者是普通劳动者或基层公职人员。他们劳累一天,吆喝几个同样身份的人喝点小酒排遣烦恼打发时光,在他们自我判断不影响驾驶或距家很近、没预料到酒醉驾被抓带来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为省却几十元代驾费选择酒后驾车,这与道德和法治扯不上。相反,工作体面的上层达人极少会因酒醉驾被查处,他们或者有专职司机,或者自律意识高于普通人,极少犯这样的低级错误。普通人醉驾一旦被查获,他们或将面临严重的生活困境,公职人员会被“双开”,为了生存有的甚至会铤而走险,这显然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现象。

其七,刑罚的附随效果让无辜者陷入泥潭。醉驾入刑,不仅影响到当事人,更会对他的直系亲属将来入职和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在我国,政审还存在,微罪前科还没有消除,对于那么多无辜的子女还没走向社会就被淘汰,与文明社会是格格不入的。

其八,醉驾入刑消耗了十分有限的警力资源、提高了司法成本。查处酒醉驾,往往需要动用大量警力,牺牲警察休息时间,让本已十分劳累的警察更加疲惫;酒醉驾被查处,需要在公检法完成一次严格的程序,少则一个月,多则数月甚至更长时间,使本来就十分紧缺的司法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公安司法机关不能腾出手来处理更有利于社会治理的大事、急事、难事。

其九,社会治理出现“盛世用重典”的法治环境。战争时期或和平年代出现严重社会戾气和暴力倾向时,用重典施猛药是对的,83年的严打就是明证,但在当今国泰民安的和谐社会,酒醉驾,没有造成后果,本来就没有社会危害,批评教育、拘留罚款、吊销驾照本已经十分严苛了,再重复性给予刑事处罚,这多少就是“盛世用重典”,杀鸡用牛刀了,这不符合和谐社会治理的一般规律。

其十,给执法者带来安全风险。年初以来,连续发生多起交警被冲卡的酒司机被撞身亡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冲卡逃避检查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必须给予严格的法律制裁,这是不容含糊的。我想说的是,一些酒司机由于惧怕醉驾被查后带来的刑事处罚,抱着侥幸心理冲击警察设置的卡点,给警察生命带来严重威胁。如果对酒醉驾用行政手段处罚,轻重自知,两相比较,冲卡现象自然就不会发生了。

总之,对于酒醉驾,需要打击、需要综合治理,但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去惩罚。现阶段,如果取消醉驾入刑条件不成熟,可由“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对血检含量在140以下无加重情节的可不移送司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血检含量在240以下无加重情节的可免于起诉;超过240无加重情节的可处缓刑;达到300的判处实刑。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10-24 08:12
下一篇 2023-10-2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