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黑名单的期限只有两年,真的吗?98%准确

自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来,失信执行人名单(俗称老赖黑名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基本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状态,惩戒力度非常严厉。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客观环境的新变化、新发展在2017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若干规定》最明显的亮点之一,增加了对失信人名单的期限进行规定。

老赖黑名单的期限只有两年,真的吗?98%准确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增加纳入失信名单期限规定的原因

主要理由(引用新闻发布会的通稿):《若干规定》中没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导致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就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大量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纳入失信名单人数不断增多。不规定纳入失信期限,不利于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使公布失信名单制度“以惩促信”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本次修改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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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定的规定已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类:有失信期限的,其失信期限为二年

《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从上面条款来看,“纳失”从“无期徒刑”变为“有期徒刑”,原则上为两年没错。但需说明的是,“纳失”期满解除失信后,被执行人又具有《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再次“纳失”,且再次“纳失”次数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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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没有明确规定,但“终本”后查询两次且无财产线索的也需解除失信,可推出98%案件失信期限也是在2年左右

肯定有人会说,《若干规定》第二条并没有对第一条第一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简称“拒执”)的情况做出期限约定,这是否意味着拒执仍为“无期徒刑”,这恐怕要让申请执行人失望了,因为该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大家都清楚,对执行法官来讲,最重要的考核指标就是执行结案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结案期限为六个月,结案的方式有多种,其中有一种就是终结本次执行。在实践中,不管何种原因导致不能在六个月内真正结案的(指被执人真的无能力履行,或是所查明的所有资产都处置或是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98%都会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来结案。事实上,最高法也清楚终结本次执行对解决执行难来说,只是治标不治本,数字上的好看。因此,于2016年10月29日又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2016〕373号】(以下简称《终本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这样,通过上下文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常规做法,可以推出一般的执行案件由于结案率的考核因素,其采取的失信期限也是在二年左右,即办案时限加上查控财产的时限办案时限一般是半年(从执行立案之日起算,扣除评估、异议等因素,一般为半年,最长不会超过一年);网络查控二次所需要的时间为一年《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两次查询无财产可执行且无财产线索而将被执行人解除失信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仍然不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所列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高铁、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即还要被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的限制仍然较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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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失信,仍限制消费

总之,老赖黑名单对于债务人而言,影响较大,如果债务人属于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生活困难,甚至有些被执行人还需要国家救助,即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妨碍、抗拒执行或规避执行等违法行为,继续用老赖黑名单进行制裁毫无意义,而且不利于债务人的工作、生活,所以,应当解除失信,以利于债务人的重生。让债务人重新取得收入,使债务的清偿成为可能,这也是善意执行理念的实践之一。

最后,友情奉劝老赖们:不要耍小聪明犯大糊涂,误以为隐匿财产躲个两年即可自由,但“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本来只是民事案件,最后把自己弄成了拒执罪犯,这可就得不偿失了。所以,还是老老实实“欠债还钱”,早还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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