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协议(通用版)

股东出资协议(通用版)

协议当事人:

甲方: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

戊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5年 月 日由广州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

2.2015年 月 日,新股东

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受让了发起人部分股权。

为明确新旧股东各方的权利义务,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为“ ”

公司地址 。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

责任承担:各方当事人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

1. 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

(1)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以 货币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以 货币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以 货币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4)丁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以 货币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戊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以 货币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 全体股东确认,以上出资已于 年 月 日前全部实缴到位。

第四条 出资证明

本协议签署后,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出资证明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五条 公司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全体股东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治理结构

1.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各方一致推举 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 公司不设监事会,各方一致推举由 担任公司监事。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

1.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3. 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前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4.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制作、审查验证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发送给各股东。

5. 公司应每月提供一次财务报表与公司各股东。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

1.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2. 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协议,各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各方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 声明和保证

本出资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出资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出资人各方投入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出资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出资人各方向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条 保密

协议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通知及送达

1. 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送达,向任何一方股东在本协议所列的通讯方式寄出,即视为送达。

2.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 基于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于协议签订日期各方签字后生效。

3. 本协议一式 份,发起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于:各方身份证明。

本页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Email: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Email:

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Email:

丁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Email:

戊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Email: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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