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对峙 父亲留下了两份遗嘱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普及,不少人会在去世之前,订立一份遗嘱,让自己的财产在死后能够有稳妥的安排,也避免出现亲人相争的局面。

但是不少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因为中途现实情况的改变,而订立不止一份遗嘱,甚至不少人会忽视掉,个中遗嘱的区别,而导致离世后,亲人相争

最近,李某三兄妹就因为李某父亲的遗嘱对簿公堂,原来就在李某父亲去世,准备分配的时候后,遗嘱出现了两份,而且内容还大相径庭。

原来李某父亲在70岁时,因担心去世后出现遗产纷争,曾拟定了一份遗嘱并办理了公正,遗嘱上明确表示,李父去世后,将全部存款的分为3份,李某的弟弟继承2/3,李某的妹妹继承1/3,房屋(农村)五间由李某继承。

但就在李某父亲去世后,又出现了第二份遗嘱,据李某弟弟说,老人认为李某没有弟弟妹妹孝顺,便又新立一份遗嘱(未告知三子女),称李父去世后,将五间房屋交由弟弟继承,全部存款的2/3由妹妹继承,另外1/3由李某继承。

面对新立的遗嘱,兄妹三人争吵不断,遂李某委托了泰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维护自我的权益

泰仁律师收集了相关的证据,认定了遗嘱的真实性,在对比两份遗嘱后,泰仁律师认为,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即便是李父后来又重新设立一份新的遗嘱,并不能因此视为对原公正遗嘱的撤销。

法院最终判决,针对继承财产的纠纷,依照第一份遗嘱进行处理:李父生前全部存款共计23.5万元,由弟弟继承2/3即14.33万元,妹妹继承1/3即7.17万元,原告李某甲继承原登记在李父名下的房屋。

阿泰普法: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在立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如需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重新进行分配,需要先将该公证遗嘱撤销;公证遗嘱中未涉及的部分,仍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进行处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因此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应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对遗产分配进行确认。

兄妹对峙 父亲留下了两份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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