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顾女系顾父独女,顾父与配偶李女士离婚,顾女随李女士生活,顾女长期以来与顾父没有联系。顾女得知顾父已经过世,顾父名下有一套宝山区价值300余万元的房产,被顾父的弟弟占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顾女寻求本所代理继承诉讼。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顾女的委托,指派本所马德徽律师作为顾女的代理律师,律师整理证据材料,撰写民事起诉状,多次前往当地派出所、房屋所在地房产中心、区民政局、社保中心等机构调查资料,通过网上立案,并参与开庭,最后宝山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顾女的诉讼请求,判决顾父名下房产归顾女所有。
争议焦点:庭审过程中,顾父的弟弟提出顾女自幼与母亲生活,与顾父没有往来,未尽到赡养照顾顾父的义务,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顾父的弟弟作为顾父的兄弟,长期照顾生前多病的顾父,并办理了顾父的丧葬事宜,顾父的遗产应由顾父的弟弟继承。
律师观点:经过法庭调查及证据质证、法庭辩论等,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第一,顾女是被继承人顾父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应由顾女继承; 第二,顾父有生活来源,长期独居,有独立生活能力,顾女并非遗弃顾父,依法不应认定丧失继承权;第三,顾父的弟弟提出对顾父扶养较多,并无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不应分得被继承人任何遗产。
法院判决:经过法庭辩论,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得到法庭的采纳,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顾女的300万元房产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规定,法院根据当时适用的《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顾女作为顾父独生女,是顾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理应继承顾父的遗产。律师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维护了顾女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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