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有分割财产,离婚后还能申请财产分割吗?

# 案情介绍 #

原告龙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7日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面包车一辆,共同债务银行贷款35792.51元。

2019年11月26日,两人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2020年4月13日,被告将夫妻共同财产面包车出售,获得售车款13500元。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

1.分割被告已出售的面包车价款8500元。

2.以原告名义欠银行信用卡贷款62000元,被告承担31000元。

3.以原告名义欠网贷35792.51元,被告承担17896元。

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欠银行信用卡贷款62000元及网贷35792.51元,该两笔债务主要用于被告购买手机、戒指、车辆加油及娘家修房子,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应担50%债务。

被告辩称,

1.面包车确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售价仅为13500元,并且被告购买该车时向外人借款,原告知情,应扣减相应金额。

2.被告对原告信用卡贷款62000元不知情,该贷款发生在原、被告结婚前,系原告婚前个人债务, 原告的网贷贷款被告也不知情,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及生产经营,原告无证据证明该笔贷款用于被告购买手机、戒指、车辆加油、娘家修房子等,两笔贷款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案中,原、被告认可其夫妻共同财产面包车售车款13500元,故原告主张分割售车款8500元的诉讼求,本院支持原告分得6750元。对于原告主张分割信用卡贷款债务62000元及网贷借款35792.51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虽确有部分给被告转账的事实,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所主张的金额,也不能证明其主张款项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关联性,更从其信用卡明细中,能看出部分费用发生于原、被告结婚之前,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原告也未对其加以区分,网贷借款也并未偿还,其不能向被告主张,因此举证不力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售车款67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离婚时没有分割财产,离婚后还能申请财产分割吗?

问题1.什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哪些财产属于离婚后财产?

如果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示实行约定财产制,那么按照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未被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简而言之,就是除了婚前财产,专属个人的赔偿及补偿等以及个人的生活用品,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一并分割,处理,均可以在离婚后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分割。

问题2:离婚后财产纠纷在什么期限内可以起诉?

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

过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民法典》颁布后,所有诉讼时效都变更为三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财产时起计算。因此,从实质看,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是没有诉讼时效了,不管离婚后多久,你发现了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可以提起诉讼。

这里主要从以下三个点看这个问题: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303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共有人分割请求权虽然名为请求权,但并非是请求他人同意分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的义务。分割共有早已是法律赋予共有人的权利,其可以其中一人的意思行使该项权利。因此,分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我国《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由此可见,夫妻对其共同财产其实享有的是所有权,所有权是持续性的权利,所有即一直拥有。我国物权规定中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所有权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

第三,如果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几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进行分割,无疑会鼓励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实际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只要能够藏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同,就可以取得该财产。这种结果与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念是相悖的。

这里要注意一点,要和离婚后的损害赔偿相区分。原《婚姻法解释(二)》中对登记离婚后的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或者在办理登记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民法典》颁布后,原《婚姻法解释(二)》已经失效,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此没有规定,由此可以认定提出损害赔偿也应是在办理登记离婚登记手续三年内提出,超过了就得不到法律支持了。这一点也很好理解,毕竟对于造成的损害是受害方肯定明知的,既然明知就应自离婚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问题3.离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纠纷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在平常的婚姻关系中,通常是一方掌握着家庭共同财产的信息,另一方在提出分割共同财产时往往由于无法完成举证而很难得到充分的保护。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综合理解《民法典》和《民事证据规定》有关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综合分析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现实生活中,离婚中的当事人常有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掌握财产的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面伪造虚构共同债务,要求对方承担。对于这两种情况,法律都分别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两条规定,一方面从源头入手,要求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签或必须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另一方面从后面加强对隐匿转移的处罚,不但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由法院以伪造证据或虚假陈述移交公安机关,或另行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问题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就是前面法律所说的合签的情况,都签了字的,就不管钱用到那里去了;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就是前面所说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问题5.案例中的信用卡债务如何认定呢?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卡、支付宝等信用消费已经成为当今的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然而,信用消费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尤其存在于离婚纠纷中。信用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答案是不一定。前面,我们已经讲了夫妻共同债务特征,符合前面那些特征的,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则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认定信用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方法:1.在认定信用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如果是,则应当认为夫妻共同债务。2.其次是主张信用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方的举证责任问题,信用卡主体证据、真实的消费记录(如信用卡消费的银行流水、电子回单等)、消费来源于该信用卡的其他相关证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足以证明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在认定信用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还应注意,一方面,一张信用卡的消费额度均不会太高,且信用卡的消费均通过线上刷卡的方式进行,能够使用信用卡消费的营业场所大部分为餐饮、首饰、娱乐、加油等,该种消费目的均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等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另一方面,目前信用卡“套现”又很盛行,且“套现”后的信用卡消费记录仍然显示正常。因此,对于“套现”后的消费目的更是无法证明。在每笔消费额度均不高,且信用卡消费记录均显示属于日常消费时,一方若抗辩属于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时,法院很难支持其抗辩理由。

本案中,就是因为原告不能完全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信用卡应偿还款项全部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又未加以区分,因此被驳回其诉讼请求。

离婚时没有分割财产,离婚后还能申请财产分割吗?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阳光百合阳光百合
上一篇 2023-10-21 14:58
下一篇 2023-10-21 15:1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