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与东家子孙的北京四合院之争,遗赠扶养协议居然比遗嘱和法定继承的权利都大!丨律『视』在线 第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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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与东家子孙的北京四合院之争,遗赠扶养协议居然比遗嘱和法定继承的权利都大!丨律『视』在线 第50期

律『视』在 线丨保姆与东家子孙的遗产之争(上)

律 『视』 在 线丨 第 50 期

主 讲 人丨陆华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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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与东家子孙的北京四合院之争,遗赠扶养协议居然比遗嘱和法定继承的权利都大!丨律『视』在线 第50期

熊大力的这个保姆有点狠

熊大、熊二的爷爷奶奶在北京市西城区有一套老的四合院,二位老人分别于1995年和1999年去世。二老生前共有四个子女,经过协商,每人继承1/4的房产份额。熊大、熊二的父亲熊大力经过公证继承了1/4的房产份额,拿到了房产证。

熊大力夫妇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熊大、二儿子熊二和小女儿熊丽。小女儿在1998年因车祸不幸身亡,留下一子熊小明,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自小女儿去世之后,熊大力的老伴便一病不起,2000年年底熊大力的老伴病重,最终因救治无效死亡。老伴去世后,熊大力痛不欲生,孩子们怕老父亲想不开,专门从老家雇了一个保姆吴某到北京照顾老父亲的生活。

就这样过了很多年,保姆吴某将父亲照顾的也挺好,儿子们也各忙各的工作。2010年熊大力突然病重住院,经医院检查已经是肝癌晚期。三个月后,老父亲不幸离世,子女们痛不欲生,哭得死去活来。

可是,令家人都始料不及的是,父亲离世还没有过百天,熊大、熊二和熊小明便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保姆吴某将其他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并要求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取得四合院1/4的房产份额。

熊大、熊二和熊小明顿时懵了,熊小明还在上学,突然收到传票一下子不知所措,就全权委托两个舅舅来处理此事。熊大、熊二于是带着从法院领取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找到律师在线的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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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 赠 抚 养 协 议》千 万 别 小 看

该案件中涉及到几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熊大力与保姆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如有效,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和遗嘱哪个效力更高?如协议有效,能不能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呢?如不能全部支持,那么应该支持多少呢?同时为什么把熊小明一个小屁孩也列为被告呢?

首先可以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遗赠人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

凡不违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同意。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律『视』在 线丨保姆与东家子孙的遗产之争(下)

夫妻共同财产由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熊大力从其父母那里继承的1/4的产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熊大力的老伴健在,依据我国《继承法》第26条之规定,1/4的产权份额系熊大力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其配偶所有。

结合本案,也就是说1/4产权中有一半为熊大所有,另一半为熊大力老伴所有,因熊大力的老伴去世在先,且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因此,该一半财产(1/8产权)应为熊大力老伴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继承。

熊大力与保姆吴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该部分应该是无效的。吴某基于《遗赠扶养协议》主张全部1/4的产权显然十无法获得全部支持的。原则上,对于超出熊大力有权处分发部分,吴某是无权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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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明 天 生 是 大 腿

其中还涉及到另外一个小当事人-熊小明,熊小明是熊大力的小女儿熊丽之子,本案熊小明之所以被列为被告是基于我国《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熊小明的母亲熊丽系1998年因车祸去世,其去世时熊小明姥姥、姥爷均健在,熊小明姥姥去世后留下应依法由熊小明代为继承其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熊小明应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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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兮养之所依 养兮赠之所伏

再就是,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抚养的内容。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如果抚养人不尽抚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抚养人的财产,经被抚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抚养人受遗赠权。

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果抚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如果受抚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抚养人已支付的抚养费用。

本案中,吴某系通过第三方见证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且吴某已经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其可以依法取得相应的财产份额,但是该《遗赠扶养协议》中熊大力处分过世妻子的财产部分是无效的,因此,吴某的诉讼请求只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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