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告诉你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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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告诉你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律师告诉你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安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担任重庆电视台《拍案700》、《大城小事》栏目特邀律师,重庆交通大学客座导师,重庆市司法局调解员,《重庆晚报》、《重庆商报》、《临空都市报》、《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新浪网》、《》、《随辩》、《高朋汇》常年嘉宾律师。常年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名人法律顾问。

我可怜的宝强离婚的消息曾刷遍了微博,“好男人”陈赤赤最终也离婚,“北京爱情故事”里丫丫佟丽娅的离婚传闻闹得沸沸扬扬。作为离婚律师,除了感兴趣他们之间的恩怨情仇,更感兴趣的是明星夫妻的巨额财产是如何分配的。

此时不禁联想到一篇“丈夫出轨妻子起诉离婚,妻子终获68元共同财产”的报道,是因为房子的房产证尚未到位,法院认为需要原告另行起诉,婚内归妻子所有的共同财产只有68元(恩,索性数字倒是蛮吉利的,只是妻子的内心估计是崩溃的)。

结婚的时候,我们都有着白头偕老的希望,但是世事无常,所以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还是要弄明白。

今天,律师带你一起了解一些“偏门”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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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是!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

虽然法律规定“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并不是用人单位强制缴纳的范畴,但如果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积累大几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根据笔者多年的执业经历,此案的争议点和关键点在于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我们先要计算出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遇到住房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提取,则一般法院会判决由名下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等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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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不一定!具体根据保险的种类

这里我们只谈商业保险不谈社会保险。经常在周围,保险销售行业和地产销售行业、中介行业、担保行业一样充满乱像,因此保险销售小妹儿在给你推销保险业务时总会伴随着一句“保险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如将来发生经济纠纷,您的老公(老婆)无权拿走您的保单强行取走保险金,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还是您的”。此时此刻,您一定得有一个清晰的大脑,切勿倒在温柔乡里。那保险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所以一般情况下要具体情况具体看。

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这是较有争议的一点。有法院判例,某男士因患病获得了公司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综合险赔付的保险金,在离婚时被判为了个人财产。

所以,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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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权、转租权——算!就是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笔者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曾经代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男方的公司的名义承租了一个商铺,后男女双方离婚,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庭审认定,该商铺的承租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在法院的意见下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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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公司——也不一定!收益是共同财产,股权靠商量

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还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应当以《婚姻法》和《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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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奖牌、奖金——这个可是个人财产!

常言道,军功章有你的一般也有我的一半,都说每个成功男人的背后都有一个管事儿的女人,道理不假,但法律规定就是这么残酷,法律规定,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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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知识产权与收益——婚后变成钱才算共同财产!

判定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离婚以现有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仅仅可从其他财产中予适当补偿,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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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有一部分是!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再注:具有有人说王宝强是军人?what?士兵突击看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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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彩礼、礼金——送出去的礼金就收不回来了!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也有例外规定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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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债务——欠的债要一起背!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八条约定: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应有证据证明诉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合意或是为夫妻双方共同利益所借,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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