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首先我们来考察一下,家属如何判断嫌疑人是否被逮捕。最直接的判断依据是,公安机关寄送的逮捕通知书。如果家属有收到逮捕通知书,那么家属就可以准确得知批准逮捕的检察院是哪个检察院,可以准确得知批准逮捕的具体时间,可以准确知道被羁押在哪个看守所。当然,有些承办警官会提前电话联系家属,告知相应情况。

如果家属因为各种原因还没有收到逮捕通知书,也没有警官打电话告知相应情况,其实也可以通过嫌疑人被拘留的时间点来推算是否已经被批准逮捕。对于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的案件,公安机关最长在三十天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而检察院会在七天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嫌疑人被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是三十七天。如果超过三十七天还没有出来的话,嫌疑人一定已经被逮捕了。

当然,上面所说的三十七天是最长的期限。如果遇到三十天或者七天的最后一天或者最后几天都是节假日的话,公安机关会提前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会提前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家属连拘留通知书都没有收到的话,我们还是建议直接找律师介入吧。律师有办法和承办警官取得联系,也可以联系检察院查询是否进入了审查批捕阶段,以及是否已经做出了逮捕决定。

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通常情况下意味着,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之前,公安机关不同意办理取保候审,也意味着在检察院的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没有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也许是案件较为复杂,也许是嫌疑人的行为危害性较大,也许是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认为不宜变更强制措施。但也可能是家属错过了这两个阶段,没有提交专业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没有在审查批捕阶段主动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嫌疑人被逮捕之后,一直到进入审查起诉之前,要想争取取保候审的话,需要走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了。依据2019年高检规则第五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直接由捕诉部门负责处理,已经不再交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处理了。也就是说,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做出逮捕决定的捕诉部门统一处理。这就意味着,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时间点要有所把控,刚做出逮捕决定,不太可能在短时间内变更羁押措施,除非获取了非常有利的证据材料。根据我们和检察院以往沟通的经验来看,一般要在一个月左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比较合适,不过还是建议提交申请前先和承办检察官沟通一下。虽然检察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但是在能够主动去推进的时候,为什么要被动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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