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没有那么难! ——涉外离婚诉讼的九大核心问题

涉外离婚诉讼,没有那么难! ——涉外离婚诉讼的九大核心问题

什么叫涉外离婚诉讼?

广义上,离婚诉讼中,如所涉夫妻任一方的国籍或经常居住地、婚姻缔结地、财产所在地等要素中,任一要素在中国领域外,均可认定为涉外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诉讼,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吗?

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国籍(或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中国,或者,两人的结婚缔结地(即登记结婚的地方,即俗称“领结婚证”的地方)为中国,一般来说,中国法院会受理当事方提出的离婚诉求。

但要注意,如果夫妻双方均是外籍人时,因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对其是否有管辖权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有的基层法院以“外国人在我国是否具有经常居住地”为标准;有的基层法院以“婚姻缔结地是否为中国”为标准;有的基层法院以“被告在中国是否有住所”为标准。当事人或代理律师需要先了解当地法院的受理标准再进行抉择,以免贻误时机。

当事人应向哪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般来说,我国涉外离婚诉讼属于基层法院管辖,也就是区(县)级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要区别不同的情形。

情形一:如果原被告均为中国公民,登记结婚地为外国,被告在国内居住,则无论原告在国内还是国外居住,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情形二:如果原告为外国公民,被告为中国公民的情况下:

(1)如果被告居住在中国,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原被告均在国外居住,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则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情形三:如果原告是常住中国的中国人,被告是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则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情形四:原被告均为内地户籍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两人都长期居住在香港,由原告所在地香港法院管辖;或原被告均为香港居民,原告在内地居住,被告在香港居住,则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情形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在选择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时,需要考虑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其他国家的承认(认可)和执行问题,还需要考虑当事人日后再婚登记的便利性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还要考虑涉外离婚的平行诉讼。

涉外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

哪些文件需要公证认证?

起诉方(即原告)应提交民事起诉状或起诉文书;结婚证或其他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材料;以及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如涉及子女抚养权,须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涉及财产争议须提交财产的相关证明;涉及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材料。

关于公证认证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规定,若在中国法院起诉,涉及在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身份关系等材料应该进行公证和认证。因此,在国外形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亲子关系证明等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涉外离婚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

可以不出庭、只委托律师办理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国外居住的一方,可以不到中国而委托中国律师办理离婚诉讼。

在国外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必须向受理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事人所在国家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与否、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意见。

涉外离婚案件,法院如何给国外的

一方送达起诉状等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2)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失联,最终也可以公告送达。

如果被告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判决离婚。

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后,

将适用何种法律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诉讼后,将适用不同的法律审理当事方提出的不同诉求:

(1)审理是否准许离婚

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审理夫妻人身关系的事项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夫妻人身关系主要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生育权、夫妻家事代理权、夫妻忠实义务等方面。

(3)审理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的事项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域外离婚判决在国内是否可以得到承认

(认可)与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认可,在申请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人与原配偶中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申请人是外国公民或中国公民都可以。

(2)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4)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5)人民法院承认(认可)与执行的内容仅限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人民法院不予承认。

(6)若两国之间具有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域外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内容将可能会得到承认(认可)与执行。

要注意的是,2022年2月15日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两地正式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明确,内地与香港之间关于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还包括财产的认可与执行,甚至是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相关判决。

涉外离婚诉讼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涉外离婚诉讼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非常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如下数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7)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来源:涉外律师罗运红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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