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婚后发现妻子不可告人的秘密,到底该怎么办?

人们常说,婚姻中,尊重是基础,诚信是底线,不坦诚相待的婚姻往往走不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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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罗女士与黄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相恋,2020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前,黄先生父母总给拿出10万元作为彩礼钱给予罗女士,本以为婚后是幸福生活的开始,没想到,一次次“意外”的发生,让两人的婚姻走到尽头。

蜜月初期两人十分甜蜜,可是没过多久,罗女士就离家出走,家里人四处寻找未果,就在想要报警的时候,罗女士自己回来了,到家后她沉默不语,家人怕有什么应激反应没敢多问,没想到,不到半年时间,罗女士多次“离家出走”,心生疑惑的黄先生想带她去看医生也被拒绝了。

直到一天,黄先生看到罗女士吃的药,随手一查,才知道是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在黄先生家人的逼问下,罗女士才说出实情。

北京离婚律师:婚后发现妻子不可告人的秘密,到底该怎么办?

原来,她有严重的精神类疾病,之所以选择隐瞒,是怕婆家人知道后不同意这门婚事,所以才走选择隐瞒。

2021年底,黄先生以罗女士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将罗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与罗女士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其返还彩礼金总共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罗女士婚前已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办理结婚登记前后未如实告知黄先生,导致双方婚后无法共同生活。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罗女士与黄先生的婚姻关系,并责令返还彩礼10万元。

02

婚前重大疾病病史要不要告知对方,这个问题争论已久。现实婚姻中因一方隐瞒病史致另一方背负沉重经济负担、影响婚姻质量及下一代健康的案例并不鲜见。

既然双方的健康情况事关未来婚姻质量和人生幸福,那婚前双方对彼此的健康情况显然应有知情权。

婚前坦白重大病史,正是尊重另一方知情权与生命权的体现。

北京离婚律师:婚后发现妻子不可告人的秘密,到底该怎么办?

至于有人认为病史属于个人隐私,没有必要向对方“坦白”,这实际上是忽略了婚前重大疾病病史这一个人隐私的特殊性。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以不触犯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当其直接威胁到他人的权利和生命健康时,隐私权就该让位于知情权。

既不能滥用,也不能扩大解释。

03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重大疾病,法律也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即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

另外,需注意的是,重大疾病发病时间应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一方履行了婚前告知义务,则撤销权消灭,但若患病一方虽告知患病事实,却隐瞒或未如实告知所患疾病发展程度,仍应视为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撤销权行使,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北京离婚律师:婚后发现妻子不可告人的秘密,到底该怎么办?

被撤销的婚姻法律效力如何?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婚自由的本质是双方在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以保证对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完整,从而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双方的婚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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