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纠纷

原告:张某,女,被告:丁某1,男,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和被告自谈相识,我和被告于2013年9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我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性殴打我、辱骂我,被告不务正业,经常性赌博,没有家庭责任感。被告家庭暴力和赌博行为给我身心和精神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痛苦。我和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我于2019年6月份在法院起诉过离婚一次,因被告未到庭没有判离。我和被告从2018年2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已经分居两年多了。现在我再次把被告起诉到法院,这足以说明我离婚态度非常坚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和被告离婚。婚后我和被告育有一子,孩子名叫丁某2,生于××××年××月××日,今年6岁。我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收入,孩子由被告抚养,我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我和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丁某1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属实,我没有经常打它,我不同意离婚,孩子太小需要抚养,原告外出打工不回家。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9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丁某2。原告于2019年7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法院提交意见一份,内容为:“关于张某起诉丁某1离婚一案,经我慎重考虑同意于张某离婚,婚后有一儿子丁某2由我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

另查明,河南省201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30.74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被告在庭审后提交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应当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各自的劳动能力、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以及儿子丁某2随被告生活的现实情况,故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婚生子丁某2由被告继续抚养为宜,但原告应依法承担抚养费用。对于抚养费的标准,因原、被告及婚生子系农村居民,且生活在农村,故其抚养费标准应参照河南省201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13830.74元计算,原告每年应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为4149.22元(13830.74元×30%)至丁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共计49790.6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与丁某1离婚;

婚生子丁某2由被告丁某1抚养教育,张某依法给付婚生子丁某2抚养费49790.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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