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离婚时股权应当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我们认为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股权所获得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股权,该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股权本身不同一般动产或者不动产权,股权的享有具有其自身特征。实践中可能涉及以下问题:

一、夫妻中一人为股东,以共同财产投资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配偶同意

夫妻中一人为股权,其欲将作为以共同财产投资的股权对外转让是否需要配偶的同意呢?

首先,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达成一致能否直接取得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股权

结合本文” 一、夫妻中一人为股东,以共同财产投资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配偶同意”的论述,夫妻一方将股权转让或者变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该另一方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受让方本身为股东的,可以直接转让。其依据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对于股东间的转让(无论是否夫妻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工商登记的变更问题,部分地方可能还会需要股东会决议作为变更手续,但这不能改变股权转让的效力及时间节点问题。

三、离婚时可否直接取得另一方名下的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系夫妻共同财产,但非公司股东的配偶,要成为公司的股东,还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情况下,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当然,如果配偶同为公司股东,则可以直接根据协议分割,并按照工商局的规定履行变更登记。

四、离婚时,一方不同意取得股权的处理

离婚时,一方不同意取得股权,而要求分割股权的财产价值的。应根据争议股权对应的投资权益进行分割(非出资额),股权的具体价值的确定,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委托审计评估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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