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关系辨析

随着越来越多的车辆进入公共交通领域,醉酒驾驶、超载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屡禁不止,交通事故频发,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早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而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又对这一罪名增设了两个行为。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及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设定,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表现为一个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从轻罪到重罪的相互衔接的制裁层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如下行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作为实务中占比不低的两大交通领域的刑事犯罪,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一)联系

1、犯罪主体相同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一般来说,年龄在十六岁以上的自然人就具备了犯罪责任能力,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犯罪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要求都是16岁以上。作为犯罪主体,自然人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类型。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由于危险驾驶罪包含醉酒驾驶行为,认定有责性时还需根据主体的醉酒状态进行进一步分析。因生理性醉酒而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若病理性醉酒行为由可归责的原因引起的,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若病理性醉酒是由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的,即行为人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醉酒驾驶的,那么不认定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同样是一般主体,即不论行为人是交通运输人员还是行人,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且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即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2、两者的客观行为存在着一定竞合

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包括追逐竞驶、醉驾、超限超载、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四种行为方式,而交通肇事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并造成了人员重伤、死亡和公私财产损失。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其中也包含了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四种行为。由此,可以将交通肇事罪分为以下两种形式:第一种,单纯过失导致的交通肇事罪。如在行驶过程中机动车驾驶人员闯红灯导致其他人员伤亡,这种方式属于单纯性质的过失犯罪。第二种,危险驾驶罪结果加重导致的交通肇事罪,其中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但是如果危险驾驶罪导致人员伤亡并且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要求,则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本身虽然存在故意性,但是其对行为造成的加重结果持过失态度。此时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同时具备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要求,要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抽象危险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刑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这两种心理状态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决定。

在认识因素方面。由于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行为人只需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即可;而交通肇事罪的认识对象包括违规行为和危害后果。其中,行为人对自身的违规行为必定是认识到的,而对于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并没有那么高,或者说只是认识到自己的违规行为具有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清晰的认识,那么行为人则不是交通肇事罪,而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如闯红灯时撞到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了违规的闯红灯行为,但并没有明确认识到自己会因闯红灯而撞到人,即对闯红灯的行为是故意,对撞到人的危害结果是过失。

在意志因素方面。两罪意志因素的不同集中体现在对危害结果的主观态度上。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持续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对于有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至少持放任心态。而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出现。

2、行为方式与危害结果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载、严重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由于上述行为对公共安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故刑法将危险驾驶罪认定为抽象危险犯,行为人只要上述几种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则包括各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逆行、闯红灯等。同时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构成该罪,刑法要求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3、两罪发生的领域不同

危险驾驶罪发生在道路上,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交通肇事罪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由于该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故不仅包含公路范围,水路、铁路、航空等领域都属于其可能发生的范畴。简言之,交通肇事罪的发生领域广于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仅涉及公路运输领域,在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外实施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客观行为的亦不成立该罪。

4、两罪客观行为对行政法规违反的严重程度不同

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都是对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违反,但在认定构成何种犯罪时对违反的严重程度的要求并不相同。以危险驾驶罪来说,醉驾、追逐竞驶、超限超载、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这几种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禁止的危险性比较高的行为。因此可以说,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是对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严重违反。以交通肇事罪来说,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如闯红灯、违规超车等,都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当事故后果达到交通肇事罪法定的后果时,该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才升格为刑事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危害行为表现虽是庞杂多样的,但该罪客观行为所要求的是对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较低程度的违反,较之危险驾驶罪更加的一般,程度也更加的轻。

5、量刑不同

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必须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而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行为人仅需实施刑法规定的几种行为即认为为给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危险,但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由此也带来两者量刑上的差别。

与交通肇事罪相比,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刑法对该罪的量刑仅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虽然刑法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因危险驾驶造成了伤亡后果或者其他重大损失而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交通执法人员纠正危险驾驶行为而构成妨害公务罪,都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不限于拘役并处罚金,行为人被判处超过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是由于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较重的犯罪,由此刑法规定直接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可。

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造成重伤一人以上或者造成公共财产、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以上的。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和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也分为三个等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简言之,交通肇事罪的刑罚不仅涉及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三种刑种,而且其刑期长短相较于危险驾驶罪的拘役而言跨度要大得多。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增设补充了过去刑法只存在处罚实害犯的交通肇事罪规范,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并存的双罪体系。把握好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度”,也有利于衔接行政法,对破坏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人,能够根据其行为的程度给予由轻及重、由行政处罚到刑事量刑的相应制裁,从而加强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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