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制度——为遗产分配构建新秩序

面对死者留下的股权和债务纠纷

遗产管理人可以进行全权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由此可以看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就是处理与遗产相关的事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行为就代表了所有继承人的行为。

他需要履行的职责就是清理遗产、出庭应诉,核实债务的事实和金额并和公司其他股东进行协商等等。

当死者生前的债务

远远超出其遗产价值时

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

并拒绝清偿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应该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对于继承人超过遗产范围自愿清偿的,是允许并鼓励的,这实际上是与有些老百姓理解的“父债子还”是有区别的。

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遗产无人继承

将被用于公共事事业

《民法典》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综合:法官说 民法典

来源: 山西都市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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