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这对夫妻的北京牌照与车辆如何归属?张家口中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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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离婚协议;离婚后财产;北京牌照与车辆归属;位阶关系

裁判要点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北京牌照车辆在一定期限后归另一方所有。到期后一方置换新车,并以对方对车辆无物权权利为由拒绝履约,违背了诚信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当事人对北京车牌权利与另一方当事人对车辆物权发生冲突时,应当考虑北京牌照属于行政行为调控与配置范畴、不能够通过市场交易获得,而车辆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位阶关系比较的实际,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物分属不同权利主体的物的归属原则,优先保障当事人对北京牌照的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三百二十二条

基本案情

满某某、张某2008年结婚,2014年11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车(雪铁龙京NZXXXX)两年内归男方使用,两年后过户给女方。” 2015年6月27日张某购置第二辆雪铁龙车(价值15.39万元)。2017年张某将第二辆雪铁龙相应票据给了满某某。2020年6月,张某购置丰田车(价值9万元),仍使用京NZXXXX的车牌号。满某某在北京市申请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但未果,在北京市未登记小客车。满某某认为,张某应履行离婚协议内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配合办理车牌号为京NZXXXX车辆的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并自愿补偿相应的差价5万元。张某认为,现在的车是张某购买,与满某某没有任何关系,满某某没有车的物权。车辆转移登记过户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车辆号牌的变更属于车辆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车辆号牌不具有给付或者变更的金钱价值。

裁判结果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冀0726民初755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满某某的诉讼请求。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冀07民终2444号判决:一、撤销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21)冀0726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二、张某名下的京NZXXXX丰田车(包括北京牌照与车辆)归满某某所有,张某配合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办理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并交付满某某;三、满某某自愿补偿张某5万元,于京NZXXXX丰田车转移登记过户并交付后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离婚后,这对夫妻的北京牌照与车辆如何归属?张家口中院这样判……

裁判理由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满某某依据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拥有北京牌照京NZXXXX的使用权。本案京NZXXXX丰田车是否可以过户到满某某名下。围绕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以及满某某与张某的诉辩重点,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满某某对北京牌照及车辆的权利与张某对丰田车辆物权的位阶关系问题。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所涉及的车辆转移登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有效性。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果张某依约履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满某某就完全可以获得北京牌照及车辆。北京牌照不具有市场价值,属于行政行为调控与配置范畴,是赋予公众在北京拥有小客车的资格。车辆具有市场价值,属于公众通过市场可以获得的物品。当北京牌照所涉权利与车辆物权发生冲突的时候,赋予北京牌照获得资格可以有效满足协议主体的预期,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且更有利于落实诚信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应当优先保障当事人对北京牌照的权利。

二、关于北京牌照及车辆的归属问题。在实践中,车辆可以过户,单单车牌不能过户。本案中保障满某某北京牌照权利和保护张某车辆物权,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平衡。对此,《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本条强调了约定优先,还强调了物在添附(加工、附合、混合)后不可分状态下,物分属不同权利主体的物的归属原则。本案北京牌照与车辆分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优先保障当事人对北京牌照的权利时,车辆与牌照在转移登记过户过程中也具有不可分性。依照前述优先保障当事人对北京牌照权利的司法理念,结合张某置换车辆未能履行协议具有一定过错、满某某并无过错的实际,以保护无过错方利益为原则,应当确定京NZXXXX丰田车(包括北京牌照与车辆)归满某某所有,由满某某给予补偿。上述理念与价值的平衡,也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的立法原意。

三、关于涉案车辆转移登记过户的条件审查问题。本案中车辆转移登记过户关乎法院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与交叉问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行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得到依法执行,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审查相应的条件。《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间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受让方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申请变更或转移登记,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执行。”经查,本案双方于2008年结婚,于2014年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已满一年。满某某提供的北京市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证实满某某作为受让方在北京市没有登记的小客车。所以,涉案车辆转移过户登记并不违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满某某具备转移登记过户条件。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赵洲、薛团梅、雷鹏)

//离婚后,这对夫妻的北京牌照与车辆如何归属?张家口中院这样判……供稿 : 民一庭 研究室

编辑:孙继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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