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消失18年的前妻诉请平分房屋补偿款,怎么处理呢?

李先生和胡女士在婚后购置了平房,并对这一房屋进行了改造加建,但由于婚后感情并不和谐,妻子在一次外出后再也没有回家,一直音讯全无。李先生再也无法忍受这种婚姻生活,于是诉请离婚,离婚时胡女士仍然没有出现,法院遂进行了缺席判决准许离婚,但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后李先生又对这一房屋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造和装修,这一房屋后续又被征收,李先生获得了巨额补偿款。此时消失了18年的胡女士再次出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均分割这一补偿款,李先生则反驳认为双方已经判决离婚,应当视作胡女士已经放弃了财产分割的权利。那么在此种情形下,究竟是胡女士拥有分割补偿款的权利,还是李先生可以独占这一补偿款呢?

北京离婚律师:消失18年的前妻诉请平分房屋补偿款,怎么处理呢?

律师认为:夫妻共同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原则上可以进行割。所以,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分析,这一被征收房产是李先生和胡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民事权利的放弃需要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才能生效,沉默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又或者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时,才可能生效,本案中明显并不符合“沉默”这一意思表示的要求,不能因此推定其在离婚时放弃了财产分割的权利,对于胡女士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同时,李先生与胡女士作为房屋的共有人,都拥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胡女士不告而别之后,对这一房产并未履行作为共有人的义务,没有对房产期间进行管理,并且李先生也对这一房产进行了额外的改造和装修,故在进行补偿款分割的时候,也应当考虑到这一具体因素,应当扣除多年来的维护费用,之后再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同时也由于胡女士的不告而别,对共有人李先生也产生了较大的家庭影响,故在分割应当对李先生予以倾斜。

北京离婚律师:消失18年的前妻诉请平分房屋补偿款,怎么处理呢?

综上所述,如何正确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中需要特别注意和认真对待的问题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采取合理的解决方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保护婚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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