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权威解答:离婚股权到底如何主张和分割

作者介绍:陈鉴豪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副主任律师,广州市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栏目特约评论律师,广东电视台《律师说》嘉宾点评律师,专攻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与刑辩领域。

「干货分享」权威解答:离婚股权到底如何主张和分割

说到离婚,我们这一期来谈谈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股权分割历来是离婚案件的重难点之一,可没少让律师同行朋友们费神。寥寥无几的条文规定,难以应对离婚案件中层出不穷的财产状况,可谓让律师同行朋友们都感到相当抓狂。

「干货分享」权威解答:离婚股权到底如何主张和分割

公司股权的分割,属于公司法与婚姻法的交叉领域,同时兼具商事性质与家事性质,使得在实际分割处理中,不仅要考虑公司的人合性,还要考虑到家事的特殊性。

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有不少当事人向笔者咨询该如何主张公司股权?如何对公司股权进行分割?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历,梳理出五大热点问题,逐一探讨,不吝赐教:

一、夫妻一方在婚前设立公司,婚后存续经营,配偶方是否可以主张公司股权及相关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前设立公司,婚后存续经营,公司股权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配偶方无权主张分割股权,但因投资公司在婚后所获取的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婚后公司获利的部分,你有权分割。

依照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所产生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设立公司,婚后虽有存续经营,但并不改变股权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法律性质,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尽管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后续经营获利与配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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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归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况且,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及智力,股权收益的情况也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性相关。夫妻关系是一种协作的劳动关系,婚后一方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另一方在家庭、子女或其他方面的付出不能完全剥离,公司的收益显然不属于孳息及自然增值的范畴,故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可主张对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所得可分配利润原则上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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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一方在婚前设立公司,婚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增资,配偶方是否可以主张公司增资部分相对应的股权份额?

夫妻一方在婚前设立公司,婚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增资,公司股权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配偶方无权主张分割股权份额,但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转增的股本对应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前设立公司,取得公司的全部股权,取得的股权系其个人财产出资所得的对价,实际是其个人财产的财产形态转化,股权仍属于其婚前个人所有。增资行为虽然发生在婚内,但并不会改变股权的属性,仅仅使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产生增值。夫妻一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转增的股本对应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前文阐述,于此种情形下,可主张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转增的股本对应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及公司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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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一方在婚后设立公司,配偶方是否可以主张公司股权及收益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后设立公司,公司股权及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有权主张上述权益。

夫妻一方在婚后设立公司的,依照现行婚姻法规定,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可要求分割50%的股权或50%的股权折价补偿款。

如配偶要求分割50%的股权份额,则需要将原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配偶加入公司作为股东之一,行使股东权利。

如配偶要求50%的股权折价补偿款,则双方可就股权的价值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股权价值进行审计。

因此,此种情形,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主张股权份额或相应的股权折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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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一方在婚后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配偶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应如何处理股权分割问题?

夫妻一方在婚后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配偶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在离婚时,可主张分割夫妻一方在公司所占有的股权份额的50%的或相应的股权折价补偿款。但若要主张股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还应经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只能主张相对应的股权折价补偿款。

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性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取决于相互之间的信任基础而非资金基础,这就决定了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夫妻一方在婚后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配偶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分为三种情形处理:第一,夫妻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应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配偶才能加入到公司成为股东;第二,前述情形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配偶也可以加入公司成为股东;第三,前述情形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配偶则不能成为股东,只能分割转让出资。

总结而言,股东的配偶主张分割股权,成为股东,最终还得取决于其他股东的意见,否则,只能要求主张分割股权折价补偿款。

另外,就目前司法审判来看,如果公司股权分割涉及其他股东权益,往往在离婚案件中暂不处理,需要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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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离婚诉讼时,持股一方不配合审计,如何确定股权价值?

离婚诉讼中,持股一方不配合提供公司的账册,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审计机构可按照公司的工商、税务资料及银行往来账作出审计报告,确定股权价值,或以公司注册资金的投入确定股权价值。

公司股权价值是财产分割的重要基础。在双方对股权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对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司法审计。司法审计机构依据公司的财务账册、银行往来凭证、业务合同和税务发票等文件资料作出审计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很显然,司法审计机构所依据的审计素材掌握在持股一方,持股一方应当有义务如实、全面提交公司的账务账册,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当事人可主张以公司注册资金的投入确定股权价值或可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要求按照公司的工商、税务资料及银行往来账等作出审计报告,确定股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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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北上广深一线城市,离婚案件分割财产不再局限于房产、存款、车辆等传统财产,逐步涌现出更多的新型现代家庭财产形式。公司股权的分割,关乎到企业的生存、经营管理,涉及到复杂的法律交叉领域,往往只有专业家事律师才能担负起如此重任。如您有股权分割的其他疑问,可添加团队微信咨询我们家事团队,我们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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