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点评一则澳门房产离婚案例

刘某红与被上诉人吴某锋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76号】

案情简介:2007年2月12日吴某锋作为购买人在澳门签订《承诺买卖合约》购买位于澳门的诉争房屋,并在此合约上记载其为已婚,妻子是本案刘某红,澳门物业登记局对涉案房屋2007年3月12日登记记录显示产权人吴某锋,已婚,配偶刘某红,财产制度“取得共同财产制“。双方在200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而在2010年的5月20日,吴某锋在澳门将房屋的登记信息更改为“吴某锋,男性,未婚,成年”。现二人离婚,刘某红认为根据澳门的法律规定,按照其购买方式,澳门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吴某锋2010年将房屋登记信息修改的情况属于违法,主张分割。

法院裁判要点: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为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不予处理。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改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认为对诉争房产的处理仍适用我国法律。最终法院通过对事实的认定,依据我国法律处理的结果是诉争房屋为刘某锋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涉外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点评一则澳门房产离婚案例

深圳离婚律师李涛点评:

二审更侧重法律审查,离婚时的房产分割,不同于普通的房产纠纷,夫妻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性,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二审法院改判适用夫妻财产关系对应的国家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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