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有规范 莫让“身后事”变“麻烦事”

作者:梁丽云

近日,蓟州法院邦均人民法庭审理了一件继承纠纷案。

承甲(化名)和承乙(化名)系兄弟关系,父亲因车祸去世,二人奶奶继某(化名)生前曾请了本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共同作为见证人立了一份遗嘱,即:将40万存款由承甲和承乙共同继承。

继某生前并不识字且行动不便,故所有存款均存在两兄弟大伯承丙(化名)的女儿承丁(化名)名下。继某去世后,承氏兄弟要求承丁履行遗嘱要求,但被承丁拒绝。承丁称继某生前生病花销十余万,加上亲戚结婚生子“随礼”的开销,继某死后根本没有40万可供继承。兄弟二人遂将承丙、承丁和其姑姑承戊(化名)告上法庭。

接到案件后,邦均人民法庭副庭长焦勇旗作为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材料。焦勇旗发现继某生前所立遗嘱为打印体,这就导致即使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且有见证人,这份遗嘱也是无效的!既然遗嘱无效,那么遗产则需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

为了搞清楚继某究竟有多少遗产,焦勇旗先后四次去开户银行调流水。但由于继某去世后,承丁将存折销了户,造成部分款项去向无法调查。焦勇旗遂找到承丁要求她提供交易流水,承丁却以“时间太长了,交易凭条早就不知道哪儿去了”为由拒绝提供。对此,焦勇旗依法向承丁进行了释明,指出,如果消极提供线索,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遗产的分配也会产生影响,希望承丁考虑清楚。之后,焦勇旗又先后三次去银行调监控,询问当时的接待人员,终于确定了继某的遗产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兄弟二人共继承遗产11万余元,被告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承丁主动将钱交给承甲承乙兄弟二人。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指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目前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有效遗嘱包括以下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效力最高的是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在此,法官建议,如果条件允许,请一定到公证处立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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