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开除?公司如何赔偿?法院判决来了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2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翔法)未签劳动合同,公司双倍赔偿!近日,翔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原来,小郑于2021年3月入职一家公司从事舞蹈教练岗位。入职后,小郑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0月底,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微信工作群发布消息称:“根据劳动局的要求,所有人员今天跟明天必须跟公司签约劳动合同,明天下班前没有签约劳动合同的人员,请自己办理离职手续……”

小郑拿到合同后,认为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提出异议,要求公司修改合同条款未果。2021年11月,小郑从公司离职,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郑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自小郑入职之日起公司即要求小郑签订劳动合同,小郑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无奈之下开除小郑,小郑存在严重过失,公司无需支付小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小郑于2021年3月入职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解除,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小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应在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每月支付小郑二倍的工资。公司主张其无需向小郑支付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应向小郑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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