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金白银买的质押车不是自己的?法官告诉你要注意这些!

来源:高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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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得到解答,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结合日常生活实际,从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进行真实案例普法,第一季群众反响良好。

目前,已经开启了第二季“以案说法”,今后我们将会更注重选择贴近民生等案例进行剖析、讲解,使群众透过案例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质押车辆价格便宜,值得买吗?

以案说法第5期来自高明法院00:0015:10

剖析真实案例,

透视法理人情,

欢迎大家继续收听

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

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

真金白银买的质押车不是自己的?法官告诉你要注意这些!

今天

高明法院的邓文凤法官

跟大家谈谈质押车到底是否值得买

真金白银买的质押车不是自己的?法官告诉你要注意这些!

汽车已经成为必需品,除了大多数人选择购买新车之外,购车的渠道还有很多,比如说二手车、抵押车辆,又或者是经常在朋友圈见到低价转让的质押车辆。什么是质押车辆?质押车到底是否值得买?买的时候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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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3月26日,杜某与邓某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杜某与孙某于2018年6月4日签订的《民间质押车辆转让协议》中的债权及质押物小轿车一辆转让给邓某,转让价款为210000元。合同签订后,邓某向杜某支付了210000元,杜某遂将案涉车辆、车辆行驶证、车钥匙、车主李某与孙某签订的《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民间质押车辆转让协议》以及两份《借条》交给了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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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2日,邓某的朋友驾驶车辆到深圳并将车辆停放在福田区某停车场。万万没想到,车辆在停车场被抵押权人拖走了。邓某认为自己购买车辆的目的落空了,于是起诉至高明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杜某签订的合同,同时由杜某退还购车款。

法院判决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与杜某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虽然名为质押债权转让,但实际上双方交易标的就是车辆的占有使用。2018年8月14日,案涉车辆被法院在另案中判决抵押权人对该车辆的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11月5日,案涉车辆被法院查封(仅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查封,未实际扣押)。2019年12月12日,案涉车辆被法院依法扣押。由于被告杜某交付的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扣押,邓某想要占有使用案涉车辆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邓某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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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邓某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210000元,而杜某要求邓某按照每日800元支付其占用车辆期间的使用费,综合考虑合同解除的原因以及邓某使用车辆的时间,法院酌定车辆使用费为50000元。最终,高明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解除邓某与杜某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同时由杜某向邓某返还车辆转让款1600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什么是质押车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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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向他人借款,而出借人为了保障自己出借的资金能够安全回笼,就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而车辆就是比较常见的出质财产。债权人对质押物的占有不等同于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人在看到“抵押车”

和“质押车”时会产生疑惑,

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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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与抵押看似相同实则不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所表达的意思不同。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如车、船等);质押的标的物通常为动产、权利。(2)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将质押物交由质权人占有。(3)公示方式不同。不动产和某些特定动产的抵押权经相关机关登记后才设立,其他动产抵押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质权以质权人占有质押物为公示方式。

质押动产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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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动产是属于担保物权,它从属于主债权,是作为主债权的担保。如何需要转让质押动产,必须是与主债权一并转让,而不能单独转让。就比如说本案中,杜某是把对登记车主的债权和车辆的质押权一并转让给邓某的,如果杜某仅仅只是转让车辆的质押权,则转让合同无效。

购买质押车辆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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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购买者,他们所希望得到的并非是债权或者质押权,而是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这个对于交易双方而言都是明知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由于质押车辆只是设定了质押权,并非以物抵债,所以即使主债务没有得到清偿,车辆所有权也不会直接发生转移。也就是说,买受人通过受让债权和质押权,并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同时,由于车辆质押权的设立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那就存在车辆在质押前就已经抵押给他人的风险,所以经常会出现质押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被抵押权人或者法院依法扣押,导致买受人对车辆失去控制。由于抵押权发生在前并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买受人的质押权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因此买受人有可能面临车财两空的局面。

所以要提醒市民注意,受让债权及其从属的质权并不能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这种合同并不是买卖合同。购买二手车时可以到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档案信息,若车辆存在抵押,可能无法办理过户

接下来,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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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问题

小何是一家健身馆的实习生,与健身馆签了合同,合同上写明工作内容是上游泳课,工作时间是上午9点到11点40分,下午3点到8点20分。但小何晚上往往无法正常下班,因为一节游泳课是30分钟,而晚上8点还有一节课要上,上完课就到8点30分了,加上场馆整理往往都要8点50分才下班。下班后还要做每天的报表,健身馆规定报表做错要扣工资,之后犯错就在上一次的基础上叠加且翻倍,比如第一次扣10元第二次是20第三次40以此类推。但小何只是实习生,工作上难免不熟练,每个月3000元的工资往往要扣除很多。小何想问这种情况下不能按照正常时间下班和被扣工资是否合理?超出正常时间的工作能否要求加班费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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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答复

根据问题所提供的信息,小何的身份为实习生,无法确定其与健身馆签订的合同性质是否属于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那么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因此,若劳动者加班,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计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绩效、津贴、补贴等,从案例所提供的信息,暂时无法确认小何所称的“每月3000元”的工资是否为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是否有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要根据劳动者的加班时间、用人单位的工资台账和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等情况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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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扣工资的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制订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对于扣发工资的合理性负举证责任。小何所称“报表做错要扣工资”要根据被扣“工资”的性质(是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绩效、津贴、补贴哪个部分),并结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工资台账进行审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真金白银买的质押车不是自己的?法官告诉你要注意这些!

好了,

本期节目就到这里,

下期,请继续关注我们的节目,

咱们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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