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冂凵(jiongkan)告诉你:常见犯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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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L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 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 定基准刑。

(二) 故意伤害罪

1.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2)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3)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

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 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 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 强奸罪

1. 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i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 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 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四)非法拘禁罪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

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 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 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五) 抢劫罪

1.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技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 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 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 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 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 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 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I数额 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 的事实。

(七) 诈骗罪

1.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 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 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 抢夺罪

1. 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 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 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 事实。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便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L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 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 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 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 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 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十一)妨害公务罪

1.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 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

(十二)聚众斗殴罪

1.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1)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聚众斗殴三次的i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 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 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三)寻衅滋事罪

1.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1) 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2)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 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 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 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2)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 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 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 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 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 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 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 向未成年人岀售毒品的;

(3) 毒品再犯。

4.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受雇运输毒品的;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1. 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 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2.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 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 14号)同时废止。

4. 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 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

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 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 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 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 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 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检査、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 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法 12016) 121号自2()项年4月16 0起实施)

天津市、辽宁省、福建省、海南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陕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为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我院决定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 种的试点,并指定你院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罪名和刑种

(一) 试点罪名: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 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罪等八个罪名;

(二) 试点刑种:上列八个试点罪名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缓刑。

二、 试点工作目标任务

经过试点,高级人民法院对八个试点罪名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刑、 缓刑提出量刑指导意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八个试点罪名的罚金刑适 用提出指导意见。

(一)确定试点法院。高级法院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中级人民法院,并 同时指定该中级法院下辖的2-3个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试点。试点法院应具有 代表性,且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二)制定工作方案。高级法院要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工作

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和工作时间表,确定责任人和联 络员。于4月底前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备案。

(三)制定试行意见。高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熟悉量刑规范化工

作的业务骨干,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试点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 意见(试行)。试行意见要做到依法有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量刑 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试行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6月底前报最高人民 法院审查备案。

(四)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从今年7月至12月,为期半年。试点法 院应通过具体案件的试点,全面检验高级法院初步制定的试点罪名和刑种的 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尤其是要对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各种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以及罚金刑、缓刑的适用进行重点检验, 并且随时调整,确保试点案件的量刑公正。

(五)总结试点经验。坚持边试点边总结,及时完善试行意见。高级法院

应于2016年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修改完善试点罪名和刑种的量刑 指导意见(试行),形成数据详实、有理有据的试点工作报告.一并报送最高 人民法院。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主动向党

委政法委汇报试点工作,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法机关的支持。高级人民法院 是试点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要指定一名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具体负责,组成 由高院刑庭负责人和试点中级、基层法院领导等参加的试点工作小组,抓好 工作落实。

二要加强指导,精心进行试点。高、中级法院要主动、及时对基层法院 试点案件的审理进行具体指导。试点案件要做到一案一表。量刑时,合议庭 要对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调节比例、宣告刑的确定以及罚金刑、缓 刑的适用等进行重点评议。上级法院要及时掌握试点工作动态,加强检查指 导,通过观摩庭审等方式,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保证量 刑不出现大起大落。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 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三要做好数据积累和实证研究。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试

点工作研究。要将每个试点案件的量刑情况纳入数据库,为实证研究积累第 一手资料。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参照通知事项做好罚金刑试点的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6日

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 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发1201(0 35号2010年9月13 日)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 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 进行。

第三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 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 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 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 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 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岀量刑意 见,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 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第六条对于公诉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 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 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

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 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第八条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 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第九条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 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 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 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査明对被告人适用特定法定 刑幅度以及其他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 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査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

第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 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应当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 查起诉中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有关量刑证据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

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

第十五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 要包括:

(一) 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

(二) 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 意见的理由;

(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活动,依照有关法律 规定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意见进行。

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审判人员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 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当注意审查量刑事实和 证据。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26.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法发301〕36号 自2010 年10月1日施行) :

冂凵(bybgq.cn)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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