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当如何分割?看法院处理的3个原则!

离婚一方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当如何分割?看法院处理的3个原则!

张某和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张某用个人的工资以自己的名义与朋友孙某等五人合资成立了海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持股30%。2016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张某在海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的30%,即将股权的一半分到自己名下,使自己成为公司股东。

然而张某公司的其他股东表示不同意,认为李某对公司并不了解,容易导致公司内部产生分歧,并且公司的股权是以自己个人工资出资的,应当属于个人财产,遂拒绝李某的要求。对此,双方协商不成,李某便诉至法院。

离婚一方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当如何分割?看法院处理的3个原则!

以上情况,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张某持有的公司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2、李某是否有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焦点一:张某持有的公司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张某和李某也没有约定婚内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张某主张公司股权是以个人工资出资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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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李某是否有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在离婚中股权的分割应按以下3种情形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股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的,若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该股权可以转让给另一方;

②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股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的,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则法院就应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股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的,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即该股东可以转让股权给配偶。

综上,李某有权分割张某持有的股权,由于其他股东表示不同意转让,所以李某能否加入公司,则要看其他股东是否表示要购买,若购买的,只能由张某给予李某相应股权相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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