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受了工伤,究竟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立律师庭审实录」

编者按:随着我国近年来在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趋于完善,劳动者工伤赔偿问题已经不算是司法难点了。今天我们通过刘立律师近期代理的一桩农民工在工地上干活时发生的工伤案件对我国相关法律进行深入了解。

(主体均已做化名处理)

老杨为了给自己刚工作的儿子攒些娶媳妇的本钱,于2020年夏天在同乡人老邓的劳工班组里面谋得了一份差事。当时老邓分包了裕龙公司工地的脚手架的活,于是喊老杨一同过来挣钱。

结果活还干了没有一个月,老杨在工地上推扣件车时,被竖在场边却突然掉落下来的钢管砸伤了脚背,老杨顿时疼痛难忍,被工友送往医院。

医院经过诊断告知老杨,其脚背骨头碎裂,骨折情况十分严重,可能达到十级伤残。

前后治疗费用共花去3万7千元,包工头老邓来探望时提了些水果,裕龙公司的主管来时给了2万块钱。

被老伴知道老杨只要了裕龙2万块钱时差点被气炸,医院光治疗费就花了快4万,还不算前后住院、用药、护理、吃饭的费用,裕龙公司给个2万块钱连治病的钱都抵不上,这出来为了挣钱干的活怎么最后还往里面搭钱呢?

但老杨脸皮薄,不好意思去找裕龙公司要。

老邓第二次来看望老杨,就一个劲的撺掇他去找裕龙公司要赔偿。这活都是给他裕龙公司干的,工地也是裕龙公司的工地,这钱你肯定得找裕龙公司要。

老杨忐忑着拨通裕龙公司经理的电话,结果裕龙公司的经理却告诉他,老杨和裕龙公司并无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老杨是包工头老邓找来给他帮忙的,活裕龙公司分包给老邓的,老邓是老板,所以老杨受的伤应当由老邓来赔偿。

老杨再反过头去找老邓,谁知老邓还生气了,说了一句:我没钱陪你,咱俩就熬着,谁把谁熬死。

老杨真的生气了,于是委托我以律师的角色处理后面的事。

首先,我替老杨申请了伤残鉴定,不出所料果然为十级伤残。

其次,我申请当地劳动保障局就老杨的受伤情况请求认定为工伤,很快结果就下来了,确为工伤,裕龙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将老邓和裕龙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诉请判决:老邓和裕龙公司对老杨前后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共计7.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老邓辩称其与老杨没有劳动或用工关系,自己只是帮助裕龙公司找工人施工,属于中介行为,具体用工责任应当由裕龙公司承担。

裕龙公司辩称其与老杨也没有劳动或用工关系,老杨虽然在案涉工地上班,但接受的不是裕龙公司的管理,完成的不是裕龙公司安排的事项,裕龙公司没有发过相关劳务费用,所以用工关系不能与裕龙公司直接构成。

我方指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中老邓没有资质,却分包了相关工程,单独与裕龙公司结算,后支付老杨等工人的劳动报酬,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裕龙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老邓,裕龙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根据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其中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老邓和裕龙公司应当连带承担,给予老杨工伤保险待遇。

法庭最后支持了我的律师意见。

最后。

如果劳动关系对象是个体户或者企业,工伤人员还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及待遇如下:

1、雇主为企业/个体户;

2、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认定为工伤的决议;

3、可以申请一般为12个月以内,最长24个月的停工留薪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4、经评定达到伤残等级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工伤基金会按月发放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发放上年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发放40%,部分不能自理的发放30%);

5、伤残等级根据级别不一样,可以一次性领取伤残补助以及月度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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