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是否由败诉方承担——全网最完整(附法律依据)

我们知道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保全费等)在诉讼中一般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部分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的情况下,由双方按胜诉败诉的比例承担诉讼费。

律师费对当事人来说是诉讼中的另一重要成本,在案件标的额不高时,甚至是诉讼的主要成本,在当事人经济情况不太好时给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那么律师费是否也和诉讼费一样由败诉方承担或者由败诉方按败诉比例承担呢?

本文关键词:律师费;律师费的承担;败诉方;败诉方承担

回答:绝大部分情况下不是,即绝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各自承担各自聘请的律师费,在双方事先约定和特定类型案件中才会出现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聘请律师的全部或者部分律师费的情况。

双方约定纠纷发生后或者一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由另一方或者败诉方承担,这很好理解,那么,那些特定案件也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呢?

以下是对这些特定案件的总结:

特定类型案件

具体说明

法律依据

各地法院

人身侵权案

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绝大部分法院不支持,上海法院支持。

其他地方,零星有法院认为律师费属于人身损害造成的财产性损失,或者认为在有必要情况下可以予以支持。如:(2021)吉03民终221号;(2019)赣04民终2913号;(2019)鲁06民初443号

人脸识别侵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截止2021年9月未有公开判例

不正当竞争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第十七条

大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绝大部分法院不支持,上海法院支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5〕21号)

上海法院支持

知识产权侵权案

被诉侵权人败诉的,承担原告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开支。

如被告能够证明原告滥用权利起诉的,原告需承担被告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开支。

1. 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2.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四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4.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

绝大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商事仲裁案

深圳劳动仲裁和诉讼,劳动者胜诉支持律师费,不超过5000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第五十二条

2.《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绝大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互联网侵害人身权益案

属于合理开支,由败诉的被告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绝大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非诚信诉讼案

过错方承担无过错方的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绝大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实现担保权案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2.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大部分法院认为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应予以支持

以上特定案件的律师费一般作为合理开支由败诉方承担,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也会审查律师费支出的必要性以及其真实性,必要性即是律师费的支出就本案诉讼的难度和工作量来说是合理的,真实性即是要有相关的委托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等支出凭证,如果没有相关支出凭证,在已实际聘请律师代理案件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酌情根据案件的难度和工作量来支持。

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民[2000]44号)

五、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4、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

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5〕21号)

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未涉及的费用,如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费用、租用拐杖等康复工具的费用、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等,应如何处理?

答:在相关赔偿责任确立后,如何正确把握赔偿范围,是侵权赔偿的司法难点之一。我们认为,可诉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规定,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

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21〕2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第五十二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2016〕21号)

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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