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接手“遗产”需当好“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的公民遗产,最终会落到谁手里?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2016年1月,时年38岁的北京丰台人杨某利去世,留下一套没有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这意味着,没有人继承杨某利的房子。近日,丰台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法律不仅确定了成为遗产管理人的条件,即必须是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还确定了两个可以成为遗产管理人的主体: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如果被继承人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就是他的遗产管理人。至于城市居民,则由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由此来看,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就是当地的民政局。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遗产管理人”,权利的边界很清晰,不仅要保管遗产,还要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在生活中,有的人把“遗产管理人”当作“遗产继承人”,以为可以随意处置,显然是错误的。事实上,两者截然不同,遗产继承人具有遗产的所有权,可以完全地行使管理、使用、处分遗产等权利,而遗产管理人对遗产只是一种相对有限的权利。

作为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有效管理,在法律上,既然享受了一定权利,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民政局“接手”他人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后,偿还债务便是应有之义。就本案来说,杨某利需要偿还两个方面的债务,首先就是他的舅舅。2016年杨某利去世以后,他舅舅曾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贷款。但是,没有料到,他竟然当不了继承人。一码归一码,这笔钱民政局是要如数偿还的。另一方面,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代偿数万元款项,将贷款结清。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也有必要向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相关的还债义务。

当然,就本案来讲,如果民政局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变卖了上述房产,偿还了上述债务后还有剩余,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杨某利唯一的亲人舅舅可以有条件继承。根据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如果杨某利的舅舅是依靠杨某利扶养,或者对杨某利尽到一定的抚养责任,那么他也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有恒产者有恒心。公民生前的遗产该怎样流传下去,是一个政治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不仅确定了婚姻家庭关系,也确定了财产继承关系,让公民的遗产能有序“接手”。从法定继承到遗嘱继承,再到特殊继承,乃至“遗产管理”,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继承体系,从血缘亲属到非血缘人员都被纳入继承体系之中,国家则成为兜底的主体。

回到这次略显特殊的继承案例中,民政局其实是代表国家“接手”了公民遗产。当然,国家“接手”是较为特殊的形式,主要是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最终,通过管理遗产,相关的收益将回馈社会,而这也是设计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目的所在。□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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