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分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分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个特殊的组织形式,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成立上来了说相对方便,但是却存在一些问题,在实务中,这种公司被起诉作为被告后,唯一股东多数也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

举例说明。

A公司作为卖方,B公司作为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B公司向A公司购置货物。A公司在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B公司总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经工商查询,B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刘某。为要回拖欠的货款,A公司将B公司和刘某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对货款与B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因仅有一个股东,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独立性存在先天性的隐忧。缺少多股东间的内部制衡,容易产生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混同、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人公司的股东存在自证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性的义务,如不能证明,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混同,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当公司被起诉时,一人股东想要不承担连带责任,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是分开。

律师提醒:

1.债权人如何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债权人,面对一人有限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建议起诉时把唯一股东追加为共同被告。除此以外,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还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思路:

一是债权人对一人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可以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二是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申请追加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若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人民法院将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如何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确保个人与公司之间的账目往来清楚财产不存在混同情形,如果被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要提供年度法定审计报告以及财务帐簿等证据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避免承担连带责任。该审计报告应该同时满足三个要求:其一,审计报告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其二,审计的对象是财务会计报告;其三,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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